正值暑气时节,余等来至济宁就“法律明白人”相关问题进行实践调研活动。济宁市者,乃鲁国故都也,古称济州府,人文初祖黄帝、儒家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复圣颜回、史学家左丘明等历史名人皆出于此。然古之辉煌非此行探寻之主要,“法律明白人”政策所指向当今社会农村之法治现状方为此行之重。
毛泽东曾言,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与之相对应,无论是建国前土地革命抑或土地改造乃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政策等,共产党于农村、农民等多有着墨,至于是否有益于农民本身,答案须从历史中甄寻。显而易见的是,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皆以“三农”问题为导向,提倡“反哺农业”,取消两千多年一贯以来的农业税,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然,农村法治与经济社会间系充分必要条件关系,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一直为法治所遗忘,且不谈古时报案,须先各打五十大板以治惊扰县太爷之罪阻吓百姓寻求公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现如今法治资源于农村较为稀少,农民终于突破思想束缚后,又该向何处“伸冤”?怕不是信访反复罢。须明之,如张千帆教授所言,没有法治的实质性改善,那么无论如何重视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建设,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中国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制度保障。
而何以予乡村“法治”则具有其特殊性,据费孝通之论述,“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之建立若仅依“形式”机械的颁布一系列法律、设立若干基层法庭显系不能的,其核心之处在于乡民们如何进行运用“法”。进言之,乃在于社会结构与思想观念之改革。若前件未行便仓然实施,很难取得效果,更甚新生新疾。古久之传统的农耕文明导致乡民之生存、生活皆与土地紧密相连。“安土重迁、空间上的不流动性、村落单位、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男女有别等特征因乡土而自然发生,而与这种社会内在适应的行为规范则是礼治。”统而言之,须重点尊重与关照中国之乡土自身特点。进入21世纪后,社会流动加速、家族内部合作能力削弱、乡村原生性内生权威淡出纠纷解决,由此部分地方乡村混混成为较大势力,于村民生活之介入愈深,进一步破坏乡村礼治,乡村社会之内生权威与秩序已衰弱,难以约束乡村中“积习性”越轨者。此混乱状况非格尔兹意义上因法律实施与地方秩序对抗而发生的“语言混乱”,而系村庄共同体瓦解、乡村社会面临解组之“结构混乱”。乡村社会对法律所代表之公平正义与稳定社会秩序渴求,使得“送法下乡”变为“迎法下乡”。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全国“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四个专项任务之一。此政策之实施,正合乎乡村法治之需求。
然实施“法律明白人”以送法下乡非能浮于表面,浅尝即止,应将农民之权利虽不至于法学家般深入掌握,而系于自己财产般,知其有且知其重要性与知何用。倘若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利般遮遮掩掩,还谈何法治,谋虎画皮尔。农村所堆积法治问题不可谓不多,如宅基地使用权与征收补偿问题,除却农民认为所有土地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上所营造之房屋系大多数农民之最重要财产。然前述财产使用期限如何(土地公有制下坚持不动产所有权绝对似无必要,因此通说似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如所有权般无有期限)?继承如何?被征收后补偿程序如何?这些问题法条之回答大多语焉不详。再者,农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包括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受教育权、医疗与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分配等等问题,尚待解决。
王德峰教授曾以吃饭方式为例简析中西方文化差异,即中国人用筷,体现“天人合一”思想,顺应自然;西方人用刀叉,系柏拉图思想,对自然进行积极改造。而欲使文明进步,积极改造现实以符合理想乃必要,相应的,通过法维护社会秩序乃维持文明之稳定必要。诚然,各民族因文化思想差异若全盘接受他国法律必然会导致水土不服,但如交易方式等人与人间交往方式多有共同之处,因此学习先进法学知识乃法学本土化前提。纵法律先进国德国,其前期尚须学习罗马法,在经历深厚学术积累后,对罗马法进行纯洁化。对此,温德沙伊德如此理解:将罗马法按照民族意识标准进行衡量,排除与其作为德国法相抵触、相矛盾的部分。即,比较法应按照交易要求与本民族的民族特性进行调整。诚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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