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黄河一份情,两岸绿林四季清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晏河清益护行”社会实践队
中国青年网德州7月23日电(通讯员 岳艳阳)7月23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晏河清益护行”社会实践队来到了德州市,根据查阅大量资料、数据得出的理论在德州市的相关部分地区进行有关调查研究并实践。
前期理论学习,筑牢研究基础
我们在前期理论研究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资料进行研究和学习,分别从公益诉讼的产生发展,公益诉讼在黄河上产生的效益以及检察院如何运用公益诉讼治理黄河这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第一,关于公益诉讼的产生及其发展。公益诉讼于正式2012年产生,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公益诉讼制度不断细化,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监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在稳中有序的发展中,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公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支持。第二,公益诉讼在黄河上产生的效益。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检察院里探真知,黄河诉讼如何做
一开始,我们在检察院里接触到许多专业性知识,阅读了许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法律规范,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基于此背景下相关机关越来越关注到应用公益诉讼来治理黄河。我们深刻了解黄河公益诉讼的目的及其原因。在检察院我们还了解到检察机关在黄河公益诉讼中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继续发挥河长办和检察机关的牵头抓总作用,推动构建“1+1+N”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河湖管护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新模式。认真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实行重要部署及时沟通、重点事项联合推进、重大疑难问题共商办理,提高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质效。
走访调查入民众,反映民众真需求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走进德州的一些农村,深入人民群众了解一些有关黄河的问题。对于农民农村来说黄河是重要的灌溉水源,对于耕地有极大的帮助。一位爷爷说,可如今的黄河分支的水流很浑浊,河里经常性的出现许多垃圾,时不时会发出一些臭味,有时十分苦恼。我们也从一些爷爷身上了解到他们在中年时就在黄河附近的相关工程帮忙干活,之前的一些程序和制度漏洞延续至今,有待完善。这与我们读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的十三条“着力服务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发展的获得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增进和谐。深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突出问题的公益诉讼力度,促进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涉农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促进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在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障人员、失独家庭等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对应着。我们将民众的问题与相关法律规范结合研究探讨。我们也将村民的一些需求向有关机关反映,不断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倾听民众呼声,为民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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