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风雨话祖国沧桑巨变,七十年征程赞中华伟大复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也显得尤为重要,为增强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7月14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队举行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程度初期调研活动,以此初步掌握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了解程度。
本次活动在实践队成员所在地分别举行,在宁津县,部分社会实践队成员走进多个社区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实践队成员发现大部分社区居民不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甚至对环境公益诉讼知之甚少。在调研期间也有对环境公益诉讼较为感兴趣的社区居民询问实践队成员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及诉讼时效,诉讼主体等相关问题。面对居民的询问,实践队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居民解释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并得到了较为良好的反响与反馈。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环保法细化了《民诉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即相关环保组织具有起诉资格。两部法律都排除了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此现实情况的影响下,社会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了解面就相对较窄一些。同时在调研过程中实践队成员还发现,很多环境组织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环保组织壮大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等方面。这些都是环境公益诉讼顺利普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所面临提出的问题,社会实践队成员积极提出建议。成员们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以便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更好地依据法律进行开展。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环境领域的常规法律案例库,以便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分享和交流。
最后,成员们提出完善环境治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使其具有更深入、全面、坚实的法律依据,以便满足日益复杂的环保需求。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以严格检查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加强社会参与,创新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自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环保组织、市民和企业之间的共识。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团结一致,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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