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3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11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劳动仲裁最后薛女士胜诉,但截至目前薛女士未收到相关赔偿。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薛女士是从医院开具了病假条休假的,医院白纸黑字证明员工确实身体不适,公司却视若无睹说成员工“装病”,而员工明明是正常且流程到位地请病假,却被公司视为旷工,并对员工进行开除,这不仅不道德,也是违法行为。患病员工享受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必须由单位批准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只要职工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应视为有效,职工休病假即为合法,用人单位就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而薛女士被公司恶意辞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也是正当行为,可公司的行为却更加无赖,竟然还以薛女士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注销为由反诉赔偿11万!
首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辞退员工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一、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二、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可解除劳动合同;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薛女士并不符合上诉任一情形,公司如此辞退员工已是违法。其次因为薛女士一人休假3天就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的理由不仅难以成立,更让人觉得可笑。如此一说薛女士岂不是公司的“顶梁柱”?可公司不但不重视这样的人才,反而轻易辞退,甚至起诉!虽然公司确实注销了公司,但到底是早有此意借此不支付工资还是真的损失惨重就不得而知了,但无论如何公司这般说辞都十分无理,毫无法律意识!
虽然最后薛女士胜诉,但公司也迟迟没有给以赔偿,而类似的员工维权难事件也在生活中频频上演,不一样的原因但都是一样的漫漫维权路。更有不少人甚至不敢维权,因为公司相对于员工来说本就是强势一方,有些黑心企业只需按照合法的流程跟劳动者拖时间即可,对于员工来说却是长时间的官司、繁杂的证据收集,都要遭受不低的时间损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要不断降低劳动者维权门槛,让劳动者敢于维权、便于维权。企业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一味剥削压榨员工,只有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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