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究底,深入剖析
————-“保家护航”实践队第二次实践调研
在获得上一次实地调研所得的基础上,曲阜师范大学“保家护航”实践队在12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实地调研。本次调研来到了济南市幸福湖社区。在实践队实地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在消防公共通道乱停车的现象。 我们也询问了当地的一些居民,对这一问题他们存在什么看法和见解。据小区超市老板说,这一现象存在已久,物业也曾采取过多种措施,但未能见到效果,确实很严重的影响到了公共交通,导致经常出现车辆,人群拥挤等状况。
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特殊主体,即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消防法第五条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第18条第二款和第29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提供小区范围内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造成消防通道堵塞,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不认真履责的刑事责任。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符合消防法和刑法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认定,存在两种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实施责任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违法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可能会造成火灾、扑救时机延误,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是拒绝改正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第二种观点,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违法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的认为其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火灾事故后果,或者行为人缺乏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的重要性,疏忽大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拒绝改正,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导致出现行为人不希望出现的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严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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