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为推进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仲莎乡中心小学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 学校每年初根据综合预算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每年度末,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西藏教育厅。严禁将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附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各教学系部应从严控制业务接待费。
第四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等部门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财务处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报财政出具审核意见。要加强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应按程序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教工餐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如工作用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食堂就餐,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据实报销;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车成本公示制度。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购车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个人和非学校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 “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教育厅报送本年度截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财务预决算一并公开,公开时限为财务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公布学校及各部、处(室)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要求细化解释说明。公开方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公示栏、校报和校园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纪检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相关业务问题可咨询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仲莎乡中心小学书记王娟娟(联系电话:15289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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