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暴力这种家庭私事是很少会走出家庭保护伞暴露在阳光下的。这种现象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加重了对妇女的侵害。据2019年研究数据显示,中国有30%的已婚女性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的殴打。唯有通过法治才能更好的解决现有问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为预防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行,对象为肢体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46条,第58条中也就家庭暴力作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样在《民法典》中也明确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社会上也高度重视家暴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对法律介入家庭暴力问题来说,因为证据认定较难,受害者维权意识缺乏,使其事实上的可操作性较差。
首先,从受害者心理角度来说,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为女性,在家庭中多为从属地位,被要求顺从,宽容,凡事以丈夫和家庭为重,凡事会为孩子的考虑和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加上受害者受教育程度低,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比较淡薄,许多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没有经济独立能力,便不懂、不敢去自我维权,甚至在多次的家暴下,产成了习得性无助,配得感低落的心理困境。但要知道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所产生的家暴,实质上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家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一次次的原谅只会让暴力愈演愈烈,不仅会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还会危害子女成长,给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受到家庭暴力的广大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撑腰,勇敢对家暴说不。
但在维权过程中,同样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从家庭暴力犯罪取证问题来看,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多数属于自诉案件,整个诉讼过程,要由自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8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8种证据形式当中,有些证据并不适合家庭暴力案件,比如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基本上不会使用,由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且受害者在家庭中多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足够的证据到法院提起自诉就更加困难。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者能收集到相应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也常常因为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导致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也鲜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犯罪的证人多是当事人邻居,彼此较为熟悉,担心遭受报复,不愿出庭作证。加上公权力干预机制的不完善,最终受害者仍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今天,家庭暴力的频繁和广泛性,仍不断侵害着女性的健康,我国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实施方面仍有困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并没有发挥出影响的效果,本次只是从被害人心理及举证方面加以总结。愿在接下来的整理、总结中有更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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