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是第一个把从另一个文化继承来的遗产变成他们文明核心的民族”。在法律文化方面,希腊对罗马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远的,“被征服的希腊把他那粗鲁的征服者变成了被征服者”[3]。比如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仿照梭伦的榜样实行改革并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罗马共和国实行的是雅典式的奴隶主民主制,但是就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而言,最深刻的影响是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成为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直接思想渊源。因此一定意义上说,古罗马法律思想史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法思想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对罗马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这也正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
古罗马自然法思想以西塞罗为典型代表,他关于法律和自然法的定义既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总结,又是对近代自然法学的开启,得到古典学者、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广泛赞同和引用。西塞罗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及其一系列原则主张,在“世界国家”的大家庭中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人,不论其原来的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如何不同,都是国家的一分子,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甚至上帝也与人是同一国家的成员。这种理论源于斯多葛派,但又是立足于罗马本土的新思想,不仅直接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极大地影响了形成和发展中的罗马法,而且远远超越了城邦国家,乃至罗马国家的范围,是斯多葛派“世界国家”图景的法治理论,对近代法治学说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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