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探索构建数字平台从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安徽大学法学院“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于2022年8月9日和2022年8月19日分别前往安徽省铜陵市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及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展开实地调研与访谈。
【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探寻平台用工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
8月9日下午,“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来到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的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调查,并同该律所的徐律师就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访谈。
在访谈中团队成员了解到,外卖平台的骑手的劳动保险起初是由外卖员自行购买,随着骑手与平台之间劳动争议的日渐增多,平台开始为其骑手购买劳动保险。而网约车平台的情况,虽然网约车司机的营运证挂在公司,但是保险是由司机个人购买而不是由平台购买。
徐律师表示,关于平台用工下的劳动纠纷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发生作为基础条件,而不应当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判断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用辨证发展的观点把握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只要劳动者从事了与用人单位性质和职能范围相符合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且劳动方式与模式由用人单位选择与控制,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此外,还要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关系,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生产经营职业风险责任。
当团队人员询问徐律师关于解决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困境有何建议时,徐律师表示,解决此类困境要从根本上进行,不仅企业自身要进行改变,还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考虑。国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如对企业实施合理的扶持和税收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改善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环境,避免行政的过度干预,以促进企业更好地维护其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权益。
【望江县人民法院: 多措并举使劳动者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8月19日上午,“劳动有法”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来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进行实践调查,并同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胡文根法官就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访谈。
胡法官表示,他所审理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案件多为综合性案件(多为平台外卖骑手交通事故案件),既牵涉到劳动者与平台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又涉及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参考国务院和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通常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平台企业承担相关交通事故的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此外,胡法官还强调,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过程中,会厘清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区分的要点是,劳动者工作所依赖的生产资料(比如交通工具)是归平台所有还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是前者,法院一般认为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后者,法院则认定是劳务关系。
通过查阅望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库,团队成员得知,2021年度望江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3.98%(民事案件总量为2460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98件),2022年(数据截止2022年8月1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1.82%(民事案件总量为148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7件)。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小,胡法官表示,这与法院前期劳动执法得当有关,以案释法,提高我国劳动法的权威,促使平台企业遵守劳动法,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解决,因此劳动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低,这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快维权。
通过实地调研与访谈,团队成员表示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情况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能够继续探索构建数字平台从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贡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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