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成员殷磊来到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第六检察部)主任张洪润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开展实证调研。
随着信息社会与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到来,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在信息技术更新快、隐蔽性强的背景之下趋于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属性;换言之,公民在遭遇个人信息侵权时诉诸传统的私益诉讼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之下逐渐成为费时费力、得不偿失之举。因而,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重要性较为显明的当下,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能。
为了进一步探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背景之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实践及其若干问题,本团队到访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实地调研。此次到访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个保公益诉讼相关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负责此项工作的张洪润主任则正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专题研究,对相关问题也有着独到的见解。
首先,张主任简要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及其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对于实务界的影响,以及本部门目前就相关领域进行的任务分工与实践探索。接着,随着讨论进入个保公益诉讼程序基本问题,张主任先后谈到了原被告适格问题、起诉条件问题、举证责任问题以及事实认定问题,并且结合当前阶段的实践经验对此做出了详尽的解释。
在诉讼请求问题的讨论中,张主任就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矛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在相关制度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格局下何以可能是她当前的最大关切。当前的实务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二是针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尽管民事公益诉讼“怀着“公权力助私益之救济的初心,但是无论是其救济之实效还是最低期望中的”威慑力“在目前的制度格局下都略显尴尬。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目的目前基本可以为刑事诉讼所替代,且有拖慢刑事诉讼程序、空耗司法资源之嫌;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实际运作的空间比较有限。本团队关注的惩罚性赔偿立法固然能让民事公益诉讼获得一定的生命力,但究其根本,民事公益诉讼如何实现其立法旨归仍是有待深思的问题。
经历了一个多小时的畅谈,本次访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团队在此次访谈中通过与一线优秀实务工作者的接触受益匪浅,检察院也对本团队的研究旨趣和实际表现予以了认可并作复函一封。我们期待此次实践带来的成果将助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探索,并在未来更好地反哺实践,从而共同成就信息时代私益保护之胜业。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 殷磊
http://www.dxsbao.com/shijian/514897.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