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社保问题的解决,应坚持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既要继续推行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村经济以及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又要切实考虑到土地流转之后的农民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的根本社保问题。
(一)拓宽农村社保范围,加大实施力度
对于农村社保以往范围较为狭窄同时保障度较低的状况应该不断地将其保障范围给予大力拓宽,同时将实际保障力度进行有效提升。从社保实际范围上应该除了包含一定的救济对象之外还要将农事经营不善农民纳入其中,以及规定流转农民或者是其他农民只要是愿意参保则采取低门槛纳入标准。整个社保范围应该是具备一定的动态性,即社保对象可以有出有进,提高土地流转实施之后的社保覆盖力度。
(二)多形式多渠道大力筹集农村社保资金
面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短缺可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筹集方式。首先,现今我国财政能力还不足以完全承担农村全部社保,因而较为实际的做法是,在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将社保资金支出所占财政总支出的实际比例进行一定的提升,同时将增加的资金比例划分到农村社保上,进而缩短农村与城镇社保实际资金的较大差距。其次,可以将国有资产以及相关发行的国债和减持国有股等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农村社保上。最后,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将部分地方政府高卖低买获取的级差地租转移到农村社保上,进而增加农村社保的实际资金来源。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保管理机制
首先,从农村的生活保障来讲,主要是指“最低的生活保障”,而该项保障也是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最后的生存防线,因而生活保障对象应该是将农村中每一个因病或者是因残、灾、孤而造成贫困的农民纳入其中,进而方便农村建立统一性的救济标准和程序。
其次,从农村的医疗保障来讲,我国农民之所以不想流转土地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医疗没有保障,因而想要真正地推动土地流转的良好发展就需要给予农村居民真正的医疗保障。
最后,从农村的养老保障来讲,地方政府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将农村的养老和城市养老给予有效性的结合,对于一些农村中无劳动力同时无依靠的孤寡老人进行重点养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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