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次商法实习周,我学到了许多优点,但仍然暴露着许多不足。有些优点可以来说是我在前几次模拟法庭实习周中没有学到的,然而不足也是在前面的实习中早早暴露出来,但是我没有没有及时解决,这次我把它罗列出来,从而使我更加清楚明白地认识自己。 一.优点1.更加积极融入团体:在之前的三个学期中的模拟法庭实习周中,我由于不是当任组长,对组内的事情也不是特别关心,只顾着完成自己的手头工作,也不顾及他人,认为我只要完成我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整个组的工作以及对其他成员我是丝毫不关心的。在之前的实习周中,我常常因为不看别人的材料而对整个实习周的内容有所误解,尤其是在模拟法庭中,我只完成了我自己的工作,而对别人并不了解,因此在排练的时候我不清楚自己什么时候该干什么,而是随波逐流,一切听从组长的安排。但是有时候有些事情必须由自己来做,也必须由自己来融会贯通,因此,在本次商法实习周中,我积极的改变自己,积极的与小组成员交流,比如如何把剧本写好以及如何把视频拍好,从而更好的展现我们组的举行股东大会的特点。注重交流和更加积极的融入团体,也使我的工作如鱼得水,在之前的模拟法庭实习周中,我总是常常苦恼于如何完成任务,但是,在本次商法实习周中,我通过与其他成员的交流,以及自身对股东大会的了解,我从而很快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这个恰恰说明了融入团体是非常重要的。更加积极地融入团体,也是为后续的学习生活乃至毕业后的事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众所周知,在律师这个行业中,团队协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案子是庞然大物,它需要一个团队把它分成很多部分,从而实现分工协作,趁早完成任务,赢得甲方的赞同。当然,这也可以节约很多时间,为手头的其他案子创造更多的时间。2.对公司法的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在本次实习中,之前我对公司法的内容仅仅停留在资料书中,我只是对一些表面上的东西了解,并不是对公司法了如指掌。我对股东大会的印象仅仅停留在股东大会,以通过哪些决议以及股东大会简单的表面的召集程序。然而,这次商法实习周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别。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才是认识的唯一来源。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其实有很多细则,在书中,这些细则并不是很详细的罗列出来。而且书中也没有讲如何进行投票,只是一笔带过,一般事项是股东表决权占全体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殊事项是股东表决权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因此,纸上得来终觉浅,唯有实践才能让你的知识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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