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
〔案情陈述〕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部门前出调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后期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4月2日,临安分局对该公司屡次再犯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2018)》,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条检索〕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小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机制,能够有效保护自然生态。企业生产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许昌学院法学院青山相伴与法同行暑期社会实践队 宣
供稿人∶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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