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河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沿长江富池小渡至富池小桥江段设置48个地笼icon,用于捕捞长江江内鱼虾。8月1日凌晨4时许,田某河和妻子驾驶小船沿上述江段回收地笼,并将地笼内的鱼虾分开装至两个盆中。5时许,田某河驾船在富池小渡处靠岸,巡逻民警发现田某河的船后上前询问情况,其妻子连忙将一盆鱼倒入江内后被制止。经称重,现场扣押小龙虾5kg,河虾6.4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河在明知长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顶风作案,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捕捞鱼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icon。最终,该院依法判处田某河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法律检索〕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概念导引〕
(1)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尔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2)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小结〕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合理开发,适当保护,才能守得青山绿水,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正值建党百年之际,百年的风雨兼程一世纪的沧桑巨变,回首展望。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一路披荆斩棘、筚路蓝缕。创造了世界史上一个又一个的伟大奇迹。路是理想,为前行的脚步指引方向。路是信仰,为前行的脚步赋予力量。跟党走,知党恩,学党史,我们更要坚定走好中国特色生态法治道路,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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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法学院青山相伴与法同行暑期社会实践队 宣
供稿人∶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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