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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财法治文化下基层宣讲:侵权责任法线上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樊小丫、张坤

近日,安财法治基层宣讲团在队长樊小丫同学和前任队长张坤同学的组织下,开展线上有关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案例讨论学习,增强了成员法治意识,同样通过案例学习研判,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一、案例一情况介绍

A、B、C一起由斑马线步行过马路,D驾车在斑马线前停车等红灯,E驾车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与D车发生追尾,推动D车将A撞伤,B、C遂与D发生争吵并报警,B爆粗口,与D同车的朋友F下车动手殴打B,B为躲避殴打向马路对面奔跑,被正常行驶中的G驾车撞倒(后鉴定为八级伤残)。C为阻拦F殴打B与F扭打在一起,D见状跑来帮忙,C遂与D又扭打在一起,最后将D压制在身下,警察赶到时发现D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发作窒息致死。

二、案例分析

(一)法律事实关系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一(以下简称案例)情况说明,可先根据既定事实分析法律现存关系和当事人法律关系,由实际事实出发,可将本案件拆分为三个阶段既定法律事实。

1、第一阶段过马路阶段

ABC共同过马路过程中,D驾车在斑马线前停车等红灯,E驾车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与D车发生追尾,推动D车将A撞伤。

因E的撞击,使得ED\DA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E的行为与A构成间接因果关系。存在一因多果行为。

2、第二阶段F打D阶段

B爆粗口,与D同车的朋友F下车动手殴打B,B为躲避殴打向马路对面奔跑,被正常行驶中的G驾车撞倒(后鉴定为八级伤残)。

因躲避F的追打伤害,而与B发生事实伤害。BF\GB间存在因果关系,FG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3、第三阶段D死亡

C为阻拦F殴打B与F扭打在一起,D见状跑来帮忙,C遂与D又扭打在一起,最后将D压制在身下,警察赶到时发现D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发作窒息致死。

因为C与F扭打,即构成CF之间伤害的因果事实,C与D扭打,构成CD因果事实。

(二)、侵权事实与分析

根据以上法律事实关系分析,三阶段均存在明显侵权问题。

侵权行为的理论及根据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与适用

在我国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领域中,归责原则基本类型只有两种,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二者各有适用情形和侧重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责任认定准则。行为的主观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对其主观过错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后,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包括一般过错原则和所谓的过失推定原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必须由受害者证明;而后者则代表了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这是法律推定出来的假设,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因素中不存在过错,则法律将假定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因此要对此后果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行为者责任不受其主观罪恶存在的影响,并应对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负责。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如若相关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即便侵权人一方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正因其绝对性,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法律才可以明确规定出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群体强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件侵权事实分析

(1)第一阶段

ABC共同过马路过程中,D驾车在斑马线前停车等红灯,E驾车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与D车发生追尾,推动D车将A撞伤。

因E在道路中未能及时制动的过程责任,1E未能及时制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过失过错。2E的行为对D存在直接财产损害,E的行为间接对A构成人身安全损害。3E与A\D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一因多果关系。4虽A与D之间存在直接伤害的法律事实,但因为D不存在过错问题,因此对A不存在侵权责任。E对追尾D和D撞击A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构成侵权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阶段

B爆粗口,与D同车的朋友F下车动手殴打B,B为躲避殴打向马路对面奔跑,被正常行驶中的G驾车撞倒(后鉴定为八级伤残)。

B因为躲避F的殴打,而造成与G相撞的因果事实。1因为F对B殴打,即造成主管上对F的人身安全上的侵害因果关系。2因B躲避F的殴打,在马路上奔跑,有过失过错,但事实上应当构成紧急避险,而对G的碰撞产生的损失无侵害关系。3F对B发生的碰撞产生对B的损失,且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躲让,虽有因果关系,但无过失行为,不构成侵权关系。4因B对A产生侵权的直接关系,导致G的车辆受损的事实结果,构成间接因果关系,所以B对G构成间接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阶段

C为阻拦F殴打B与F扭打在一起,D见状跑来帮忙,C遂与D又扭打在一起,最后将D压制在身下,警察赶到时发现D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发作窒息致死。

因C先后有事由与FD扭打,1则构成C分别与F和D的侵权行为,且FD共同构成与C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以C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双方部分责任采用有过失相抵条件,部分抵消。C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任然承担一定侵权责任。2C与D的扭打构成事实上D死亡的因果关系,但死因系D心脏病发作窒息致死,即D自身疾病问题和C构成D窒息事实伤害共同造成的,C对D死亡事实并非压制行为的所预期效果,存在过失过错,即C构成对D死亡事实的部分侵权,。3F与D共同产生对C的侵害导致C对D的侵害结果的发生,所以F有连带责任。[A]4DF构成对C的共同侵害行为,应当对C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权与赔偿分析

1、E承担对D车辆追尾及撞A时车辆财产损伤和对D撞A人身伤害损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理由:因E的过错行为导致后续损害,并构成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AD的侵权,且AD之间无过错原则,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法方式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论:E需对D车辆损伤进行赔偿。需对A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F需对G的车辆损失和B的人身伤害损失进行主要赔偿。B需对G车辆损失予以适当赔偿。G对B的人身伤害负次要赔偿。[B]

理由:在此次B躲避F的殴打过程中产生自身损失,F的伤害结果已经产生因果关系,有主要责任,虽然因不可抗力因素,G不对B产生过错,但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需要承担一定赔偿。且因为F的行为产生G的车辆受损结果有主要责任,B在紧急避险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论:F需对G的车辆损失和B的人身伤害损失进行主要赔偿。B需对G车辆损失予以适当赔偿。G对B的人身伤害负次要赔偿。(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同上内容)

3、C对D死亡承担主要比例赔偿,F对D死亡承担连带赔偿

理由:D的部分死因是由C造成的,且DF与C之间构成过失相抵条件,抵消部分过侵权失责任。DF间构成间接过失,承担连带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0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论:C对D死亡承担主要比例丧葬费和亲属精神损失赔偿,F对D连带赔偿。DF对C侵权,相抵,CF间不做赔偿。

四、案例总结

综上所述,E对A的人身伤害和D的车辆损失负有责任,对此承担全部赔偿;F对B的人身伤害和G的车辆损失负有责任,承担主要赔偿,G对B人身伤害进行次要赔偿,B对G车辆损失进行次要赔偿;C对D死亡承担主要部分责任,C对D死亡丧葬费和家属精神损失主要比例赔偿,F连带赔偿。CB间相抵,不做赔偿。

注解A:亦可参考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F也要对D承担连带责任。但D有完全行为能力,仅限F较为合理。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8、229、229页。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03~104、106页。此块内容有争议,不做正文展开。

注解B:曾考虑是否采用抵消条件,但分析发现G并不构成侵权,且民法精神应当将权利分开而论。所以应当对G构成赔偿责任,不可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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