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江歌案中“媒介审判”发挥出了促进司法公正和畅通公众表达权利的正面效应,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面临着回应公众关切的重大课题,迫切需要形成良好的“官民互动”司法体制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独立。
关键词:媒介审判、正面效应、司法独立、官民互动
引言:
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女留学生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刘鑫的前男友,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该名男子杀害。案件中“江歌为救好友被杀害、好友漠视自私”的舆论甚嚣尘上,通过网络自媒体的不断发酵,不断有人公开案件中的细节和涉事者各方的信息,使公众了解到更为细节的案件本身,进一步推动了司法的公正。
一、“媒介审判”的正面效应
(一) 健全民主,保护人民表达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游行、结社的自由。在江歌案件中,民间对案件的细节进行公开,对案件的受害者江歌的母亲给予安慰和关心,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关切的细节事实,进一步披露了事件的整体细节,体现了人们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更加重视。传统的官本位思想逐步转变,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现实也显示,闭塞的信息会加剧社会舆论的不良发展,导致群众对信息产生猜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续健康发展,因此合理有效的官民互动可以形成良好的传播机制,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社会关切的问题进行正面回应,进一步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受到重视和保护。
(二) 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在江歌案件中网民的意见表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不断有网民出于人道主义公开了涉事者涉案细节,让越来越多有同理心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此次案件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合力,使司法从业人员进一步重视整个案件社会关注程度。强大的社会压力也彰显了舆论的提示功能,司法人员能够清楚的知道公众所关切的事实,更好的不折不扣的实行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司法人员鉴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对涉案者各方都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决,进一步传向公众传递了司法公正的概念,向社会大众普及了司法公正的信息,使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得以大范大范围传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更好地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促进司法独立运行。
(三) 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独立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在江歌案审判中,法官独立于社会媒体和舆论,独立依法审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强大的社会舆论让法官更加重视案件的细节,巨大的社会压力也淬炼了法官意志,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法律意识,法官依据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案件的细节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决,并不受舆论一边倒的影响,着力还原整体案件的真实样貌,对每一名涉案者负责对事件本身负责,充分体现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
(四) 促进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整个网络传播体现出匿名性碎片化,移动化和表浅化的特征,受众拥有了更多平台和渠道表达自己对社会公众事件的看法,这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也为社会弱势群体比如江歌案中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提供了发表言论和追求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网络舆论产生的各种意见,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的吸收,权衡各方、积极做好回应和信息公开进一步保障我国司法的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体现我国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准则,完善司法体系,形成了“官民互动”的良性循环
二、司法和媒介审判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需要新闻媒体介入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 “审判预设,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媒体报道。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存在着膨胀与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媒体自有遏制它的必要。从司法自身的特性来看,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司法与社会的适当间隔。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控辩,不偏不倚做出公正判断。为尽量降低裁判的不公正性,不仅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还必须反对审判前与审判中媒体对案件的任何倾向性报道。因为任何倾性报道都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或使法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呼声,做出不当判断以迎合媒体与受众。因此做好司法和媒介的良性互动是司法机关和媒体界需要共同探索的道路。
(五) (2)新闻自由需要司法保障
新闻自由主义要求新闻从业者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还原事件本身,而不是对事件进行主观情绪化的炒作。通过煽情的手法煽动民意、主导舆论、对事件进行主观性的解构,这些行为都有悖新闻自由的初衷。而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保证了涉案各方的利益,法庭进一步了还原事实真相,从司法层面上保证了案件最大程度的公开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考虑说服媒体,劝服公众,从而是从事实本身,向公众传达真实的整体案件,以严谨的事实和充分的条理回应了舆论,保障了新闻的客观性,促进了新闻自由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对“媒介审判”提出的建议:
加强媒体管理,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网络流媒体时代信息大爆发,部分受公众强烈关注的社会舆论事件,成为了民间媒体吸引广告主投资的“主战场”,部分不负责任的媒体人只顾及个体利益,用煽情刺激的手法,歪曲真实事件,用文学性写作手法刺激公众眼球,发表主观性极强的言论,主导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极大的阻力,对法官法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对媒体进行法律约束,对造成了极大社会恶劣影响的报道内容,追究刑事责任,对部分居心叵测、故意煽动群众的媒体给予封杀的处理方式。同时宣传媒介应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有用信息,引导大众不断的学习知识,提高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更好的畅通大众的信息表达权,不造谣不传谣,守好道德底线,不对司法进行有失偏颇的主观评价,不诱导群众进行司法“媒介干预”。
四、对司法独立提供的策略:
司法部门应该运用网络信息的便捷性,完善门户网站的构建,为群众提畅通表达空间。
积极实现官民互动,推行网上电子政务,为民众提供上诉渠道,畅通政务公开等民意渠道,在进行公共事件管理时应该发挥网络的优势,实现快速、及时、公开、有效的处理,要积极回应公众所关心的事件,不能闭门造车,不管不问。
另一方面要通过网络媒体增强网民自律,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应该主动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使公众从案例中了解司法知识,明晰司法条例,进一步普及法律常识,同时还应该开展法律讲座,宣传媒介素养知识,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法律信息,引导受众不断的学习知识技能,更好的使用自己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提高自身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
五、结语:
江歌案件中新闻媒介发挥了促进司法公正独立的正面效应,在新媒体时代,人民的权表达权和知情权被不断放大,司法与舆论迫切需要形成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应从中吸取各方意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新闻媒体也应该加强管理,进行正面积极的舆论引导,形成“官民互动”的和谐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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