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广西乡村旅游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乡村旅游发展对广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们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内容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考虑到乡村人口基数大,乡村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比大等特色,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发展乡村旅游业是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旅游行业对于国家振兴农村战略的支持和部署。对于地处边疆、自然资源丰富的广西而言,乡村旅游对乡村振兴具有更为突出的作用,表现在:
1.拉动农村消费,扩宽销售渠道
首先,广西当地特色乡村旅游商品研发,刺激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比如,不断完善旅游商品产业链,引导企业对芋头、茶叶等特色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多角度研发符合时代需求和当地特色的新产品,能促进旅游商品的成交额提升。在程阳八寨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地村民多以种植茶树为主要收入来源,每个村民家中都有茶园,并且由于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得他们的茶叶在远近也是十分闻名。然而以往由于处于偏远地区,再加上交通设施不完善,茶叶产销渠道不畅,无法连接买卖双方。但是当地在发展乡村旅游业后,开发了各式各样的景区和农民自营农家乐、住宿等业务等,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进行了道路的改善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茶叶的知名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销路也得到了扩宽和改善。
其次,广西各地的乡村文化各具特色,不断挖掘当地文化的魅力并加强展示,开展地方特色手工艺品研发,能使更多的广西特色文化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宣传和继承。
再次,随着基础设施的改善,偏远的地区不再难以到达,更多旅游者的到来,势必也会拉动当地特色农副产品的销量。当地农民加工的特色农副产品可以就地销售,同时扩宽了销路。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旅游业的发展中来,他们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吸引力,也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了更多样的创收渠道。
当然,拉动农村的消费更不仅仅在于旅游者到来后在农村的消费,还有乡村旅游经营者们为了发展自身、吸引游客而进行的改造升级所带来的消费。从前,乡村人们的消费极大地局限在生活的日常基本需要,现在则跨向了更多的领域。这些消费的拉动与增长,也助力了乡村市场体系的完善,使得乡村与市场有了更好的对接。
2.改善本地区产业结构,实现乡村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在农村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三种产业结构并不合理。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都是以发展第一产业农业作为创收的主要渠道,第三产业服务业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广西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农业的需求比重不断下降,这对农民们的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第一产业的不确定因素多、发展局限性大,造成了农民增收十分困难,这为农村城市化建设提供了极大的阻力。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更加突出。大力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就在这时为农村发展提供了另一条出路。
首先,乡村旅游的发展会涉及到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并且其从业要求低,各方面之间关联程度高。村民们可以通过经营农家乐、客栈等从事商业活动,也可以从事特色农产品的加工业,也可以从事景区管理的行政工作等等。
其次,通过经营乡村旅游积累的资金也可以作为乡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旅游作为第三产业,对于资本的依赖性较低,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乡村发展资金的流转。
最后,乡村旅游打破了农村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单一发展格局,更丰富的发展方向也提升了乡村自身的吸引力。乡村旅游发展必然深深植根于乡村的各类资源之中,更多的农产品得到升级和开发。同时旅游者激增的对于特色农产品的需求,也带动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
3.加深城乡间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为全面社会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也是对乡村治理体系提出的新要求。以往的乡村由于注重发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隔断了与城市、与市场之间的联系,造成了一定的封闭性。乡村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弥补了过往发展中这部分的缺失,也促进了乡村基层治理管理职权的现代化改造。
首先,政府将更多的权力分化给市场,尊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乡村治理机关更加向一个现代治理机构靠近,逐步形成了与城市类似的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乡村与城市之间融合发展,乡村城市也逐步做到与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一方面,借助市场的活力更加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动力,另一方面,通过适应市场的相关调节机制也更加促进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其次,以往农村的发展聚焦于第一产业,现在转向更为适应市场,更为灵活的第三产业,对于政府的行政能力既是挑战,也是一次升级的机会。针对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环境问题、文化保护问题等,政府都要通过不断转换自己的治理角色来解决。在一次次角色的转换与完善之中,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达成了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乡村旅游的发展必须始终依托于乡村政府治理能力的良好建设以及有序推进。只有构建更加高效便捷,与市场要相适应的乡村政府,提升其民主性、廉洁性、责任性、创造性,才能更好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助力。
4.提供就业岗位,促进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
以往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与农村单一的农业结构有很大的关系。农业需要的劳动力少并且收入很低,甚至不够家庭生活所需,更多的农民才选择从农村走向城市寻找一份工作。但如今,发展乡村旅游业之后,更多人可以在家乡找到一份适合的工作,更多的人选择留在了家乡。甚至有很多有抱负的年轻人因为看中了农村发展的良好前景,而选择从城市来到农村。这也确实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并且其中不乏一部分大学生等,也是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同时,更多的人留在了乡村,彼此之间更多的在从事旅游业发展中进行交往也促进了乡村人们之间的凝聚力。村民们之间的团结,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是对乡村生态保护的一个有效过程。一方面,从发展乡村旅游的需要来看,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人们会更加主动和重视对乡村环境卫生的改善与维护,做到保护绿水青山,为游客打造一个更加优美的旅游环境,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动力。另一方面,乡村旅游的发展为乡村带来了更多的收益,人们有能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之中,为乡村优美环境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广西乡村旅游立法的必要性
在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的现阶段,我国的乡村旅游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广西各地区也根据自己的特色因地制宜,引进了一些兄弟省份的发展经验来促进自身的乡村旅游发展,各级政府都更加重视乡村旅游业对推进乡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比如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无法满足乡村旅游业保持长期发展活力的要求。这也使得广西各地区乡村旅游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五花八门,导致广西乡村旅游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且极易受到市场力量的冲击,关于乡村旅游的负面性报道如不合理的定价、商家间的恶意竞争等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广西全区人民的高度关注。广西乡村旅游立法十分必要:
1.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旅游法》的需要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道路。但国家关于旅游的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现行的《旅游法》虽然涵盖了整个国家旅游业的发展,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以城市的发展为目标,以城市的现状作为立法的背景,真正从农村发展情况出发,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少之又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造成了阻碍。因此,对乡村旅游业进行立法规范,既是广西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履行促进和保障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督促,也可以弥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的短板,也促进了《旅游法》的普及和适用。2.规范广西乡村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的经济利益
由于广西乡村旅游业突然之间获得了较快发展,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没有得到更新而处于滞后状态,这也使得乡村旅游的市场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有的地方,无人监管;有的地方,想要进行监管却于法无据;甚至有的旅游者或商家等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却无处维权,一时之间,市场上乱象层出不穷。在我们的调查数据中,这种情况也有所反映。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上对于乡村旅游发展的统一指导文件,所以各地的发展方式也是纷繁复杂。有许多旅游者表示并不知晓当发生交易纠纷时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多数人都选择了自行沟通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明显,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遏制,任由其肆意发展,以后的市场乱象更是难以控制。
对商家而言,若不对商家的相关权利进行立法上的明确限制,他们极易滥用在乡村旅游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对旅游者实施侵权行为。由于乡村旅游市场中的商家大部分都是直接从第一产业转型经营第三产业,法律意识本就薄弱。他们其中很多人缺乏依法经营的意识,常常在利益的诱惑下,无视法律法规,实施一些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只有对这些行为进行立法上的限制,才能够为乡村旅游市场营造更好的环境。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不仅在于严惩这些违法经营的行为,更是要为处于旅游消费市场弱势地位的旅游者提供可以维权的途径,使得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也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留住了旅游者,这一乡村旅游市场的消费主体,广西各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才会有持续的动力。
对旅游者而言,旅游者在乡村旅游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处于终端位置,通过立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他们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旅游者消费乡村旅游过程中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享受。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这样就会造成投入与回报的不合理比例。因而,旅游者自然希望在乡村旅游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立法的抱回。同时,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立法督促下,商家也会不断提升自己服务的品质等,这都是为了推动和刺激乡村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3.促进广西乡村旅游资源的利用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广西乡村旅游的发展主要是基于生态文明资源,这是人们实现经济效益和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然而,由于乡村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乡村开发活动正在对包括生态资源在内的所有旅游资源施加越来越重的压力。随着广西乡村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合理的环境开发和生态资源利用,对乡村的绿水青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并导致了多种自然灾害,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乡村的生活,而且制约了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通过立法的调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是可以并重的。
首先,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具有极高的威慑力,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广西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纳入法律的范畴,可以起到了对开发者的威慑作用。通过立法,将更有利于引起人们在发展过程中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视,从而达到实现广西乡村旅游资源的利用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作用。
其次,立法也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可持续发展在过去始终停留在口号上,虽然被作为人们在乡村旅游发展中追求的一个目标,但却没有强行要求,个别地方或个别群体为发展乡村旅游市场、谋求私利,采取了破坏性的开发模式,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不可还原的损害,从而从根本上扼杀了广西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乡村旅游立法则从法律上强调了什么事情能够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当明确,从而保障了可持续发展。同时,此种立法也体现了乡村民众素质的提高和对生活更高的要求,促进了乡村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保护广西传统乡村文化,平衡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文化与旅游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文明传承的重要部分,乡村旅游毫无意外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方式。文化的传承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保住了传统文化,一切发展才有了根,有了长久发展的活力。党和国家对于农村文化遗产一直都是高度重视。但是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依托乡村传统文化发展起来的古镇旅游,例如程阳八寨景区,因为处于较为偏远、贫穷的地区,如何能够以合理、科学的生产性开发手段,将之融入旅游业的发展进程当中。让文化在得到保护和发展经济之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他们来说仍然是一个问题。
如果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结合当地的特色传统文化,那么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也可以得到一个层次的提升。因此,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势必会进行传统乡村文化的开发,通过立法对这些开发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成为了不可避免的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可以对已受到破损的文化景观进行修复与改造。对乡村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不仅是为了平衡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更是为了乡村传统文化也能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等到更好的传承,从而也会为乡村旅游发展注入永恒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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