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日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汇报。草案二审稿中对肖像权、健康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予以了完善。
现实中,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的现象。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草案二审稿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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