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爆出好消息,经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一部象征人民权力的《民法典》呼之欲出,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了新的高度和水平。新的《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的法典,已经成为我们民族精神和时代特征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强调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民事主体的活动纳入统一的民法规范之中,已成为我们民事权力的“宝典”。
有了这部“宝典”,法官判案有了更规范的法理基础;民事主体权力的张扬和义务也更加明确。《民法典》立法实体理论的确立,展现了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智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好的“法典”,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程序法来践行,更需要执法者恪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3月8日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改已日臻完善,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事诉讼审判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和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还需不断改革和创新。特别是《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管辖条款的利与弊,多年来在法学界颇有争议。
2011年6月,山东某市一个有着28万平方米的民生住宅在建项目,引发了百余起历经八年、至今未决的刑、民交叉案例。该项目被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通过当地法院民事虚假诉讼审判程序非法侵占,导致600余户购房群众十年无家可归。目前,此案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真实的案例一再说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属地管辖限制”条款在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受到了来自地方“地域性”、法院内部“系统性”、当地政府“行政性”的人为“设计”和干扰。以至于让受害人和社会弱势群体,无法跳出“三性”司法保护的“壁垒”。
下面我们从百余起案例中,列举出两则供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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