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1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对物的概念以及虚拟财产的属性未作规定,对于刑法中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对于刑法学者来说,通过民法典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解决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的期待落空了,这是令人遗憾的。不过,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教义学应当发挥其作用。在民法中,物的概念之有体物与无体物的争议仍然可以存续。而在刑法中,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分歧也还会存在。我主张将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按照其物的形态与价值提供刑法保护。那种将虚拟财产仅仅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保护的观点,虽然具有司法上的便利性,却忽略了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而这种财产属性具有凌驾于数据信息之上的优先保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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