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全面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面临的各种挑战。
信息技术特别是深度伪造技术、AI换脸等技术的出现,可用于试妆、试衣及视频角色替换等场景应用。然而,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甚至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性使用的行为日益凸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规定,积极回应了当前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亦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这项立法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彭海青表示,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声音能否成为一项人格权,是否需要单独加以保护具有较大争议。虽然之前在我国学术领域通常主张采用将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模式,但是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声音权益的案件通常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没有通过司法裁判方式确立声音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彭海青表示,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方式,积极回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与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她看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更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当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时,确立了优先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则。只有在隐私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彭海青介绍,过去关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虽有涉及,但远没有《民法典》规定得详细。《民法典》给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行为,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一定会受理,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是侵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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