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评论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的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杨立新对此颇为认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确立民法调整对象时,作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不同的法律表达。《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而《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0多年过去了,我国对人格权越来越重视,每一个人生活得越来越有尊严。“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历史上从未有过,这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在《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人格权,是把人格利益的保护放到最重要的位置。相对于此前大陆法系‘重物轻人’,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杨立新说。
在杨立新看来,《民法典》人格权编作出上述这些创新规定,使我国的《民法典》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仅仅用7个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就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在30多年中发生了巨大变化,杨立新相信《民法典》用51个条文全面规定人格权,在我国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法律调整作用将是无法估量的,一定会使我国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格权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更高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不仅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更是对人的法律地位的巨大擢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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