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民”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阶级概念,也不是指“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而是泛指所有人、一切人,是自然人的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的中国表达。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从宏观上说,在法治领域,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
在民法典编纂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崇高理念,使民法总则、各个分则、每项民事法律制度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个原创性命题,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学术界将其概括为“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最根本的是法律法治体现社会良善价值,这是良法的真谛所在,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不是良法善治,关键一点是看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国家治理体系是不是贯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得到了充分展现,即从实质意义上的“为了人民”拓展为程序意义上的“依靠人民”。立法不仅为了人民,而且要依靠人民,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民法典编纂工作应当把依靠人民体现于立法全过程,从程序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价值和实践价值,要把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作为大力凝聚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共识的过程。首先是凝聚法学界的共识,然后是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所谓共识,就是思想认识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各种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价值的最大公因子。编纂民法典要致力于凝聚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民事法律认识的最大公约数。由此,立法机关不必过分顾忌意见分歧和不同意见,而要着力把握好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思想认识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这也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的法律是“公意”而不是“众意”。依照这样的立法思维,即使有的意见是少数人的意见,但它可能代表着真正的公意,理应得到重视和尊重,立法机关也不必纠结于意见分歧而舍弃代表着真理和价值的“少数人意见”,而应通过论证等方法说服大多数。只有真正让人民群众以各种不同形式和方式广泛参与到民法典的编纂程序中,民法典才可获得“人民法典”的美誉。
以人民为中心,就要贴近社会、贴近生活,处理好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并引领着社会生活的方向和社会风尚。编纂民法典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道德和社会风气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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