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团队一路走访过程中,成员们都普遍发现了侗族婚配中的矛盾之处,即一方面提倡恋爱自由,而另一方面又限制婚姻自由。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新晃侗族传统观念中,结婚要经过媒妁之言和父母的同意是天经地义的。按照侗族婚姻习俗,青年男女结婚需要经过问亲、订亲、迎亲、回门、落家四道程序才能最后组成家庭。例如在新晃县扶罗镇伞寨地区,当男青年或他的父母看上了某位姑娘,一般都会请值得信赖的人到姑娘家说亲,姑娘及其父母同意后双方就可以订婚。这就是“问亲”。即使在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情况下,也必须经过“问亲”这一程序,即经过“媒妁之言”和“父母之命”才能结婚。
2. 限制离婚。不自由的婚配观还体现在对夫妻离婚的限制方面。侗族人民非常重视家庭的稳定, 在侗族人民的传统观念中,离婚是一件丢人的事,为人们所不齿。为了固化这一传统道德观念,侗族祖先们将这一道德原则吸收到习惯法之中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大部分传统习惯法规定,对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都应当受到处罚,一方要离婚而另外一方不愿离的,处罚提出离婚的一方。处罚方式一般都是应当向寨子上交一定的金钱和向对方赔偿一定的财物。如上所述, 《九十九公款》等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 姑舅转亲。历史上侗族认为姑舅转亲是理所当然的。在清朝,这一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侗族社会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侗族地区在官府的指导下开始改革这一婚姻习俗。例如,道光年间,湖南靖州中锹九寨17个头人在背岩回合款,主要内容为:婚姻嫁娶由当事人决定,严禁强迫姑家女儿嫁给舅家儿子,违者追究责任;姑家女儿出嫁他人时,严禁舅家索要财物,违者追究责任。现如今,侗族姑舅转亲的习俗已经淡化,但是至今仍然流行。《婚姻法》也禁止近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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