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迁
过去新晃侗族居民男女离婚少之又少,双方坚持表示过不下去时,如果媒人还在, 就要媒人作为中间人与双方父母家族的人一起进行调处, 如果媒人不在了, 双方离婚只需要双方父母和家族的人坐在一起商量解决, 得到双方认可后两人就算正式离婚了。没有什么书面上的协议, 更无离婚证之说。关于离婚后子女的归属, 父亲一般抚养男孩, 母亲一般抚养女孩。现在离婚时女方如果不要孩子, 无论男孩还是女孩, 则都要归男方。
依据侗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 男女双方谁先提出离婚, 解决的方法是不同的, 都有一个相应的处罚规则。1980年代以前, 三村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 则其什么财产也分不到, 包括结婚时的嫁妆也拿不回去, 孩子也不能由女方带走。但是如果男方提出不要孩子, 女方就要将孩子带走。现在的情况是,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 只要女方有合理的理由, 就有权利分得财产。如果男的提出离婚, 女的不同意离婚, 就要按照女子结婚三天以后就有权利享受财产的当地习俗, 男方要对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女方也有权利拒绝抚养孩子。现在男孩也可归女方抚养。
传统婚姻习惯法中, 离婚双方只要在媒人家长或者寨老的主持下, 按照规则挑一挑水或者挑一挑柴, 给予相应的补偿即告离婚。在调研团队进行田野调查的前不久, 扶罗镇有一对夫妇1986年结的婚, 根据当时地方习俗, 有一个媒人介绍, 经过男女双方父母同意后, 按照婚姻习惯法的规则经过一定程序后结为夫妻。但是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结婚登记, 未领结婚证。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 两人到从江县的法院离婚, 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证, 法院无法做出裁决。他们被告知回到当地解决。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 双方一致要求离婚, 调解委员会将双方的口供, 做过的笔录交到上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补发了两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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