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仍然是一个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模糊的制度规定,物业的暗箱操作,业主们的迷茫认知,纠缠在一块变成了解不开的毛线团。”
通过对烟台市莱山区各个时间开盘的小区走访调研后,我们大致了解了不同小区业主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意见。经过对收集的数据分析得知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效率低下的两个主要因素。
一、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申报使用困难。莱山区世纪华府小区居民前段时间曾面对“窗外下雨,窗内漏雨”的状况,房屋外墙墙体破损,外窗台凹陷渗漏,木地板被泡裂,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世纪华府小区于2007年建成交付,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开发商已经没有了保修义务。因此,不堪其扰的业主们尝试着申报公共维修资金来维修窗户,但始终没有成功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原因有两个,首先是是公共维修资金比例要达到条例所规定的首期存续额度的百分之三十,世纪华府小区因成立较早,当时的缴纳规定与现行的规定存在差异,必须补交才可使公共维修资金生效。其次必须要小区全体业主或者某栋需要维修的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补交,才可生效,否则因不同业主缴纳数额不同而无法使用。并且需要修缮的窗户是不是属于公共空间也是一大难题。种种不合理的或者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状况导致了资金申报使用困难。
二、公共维修资金收缴公平失衡。
公共维修资金收缴公平存在着纵横两方面的失衡。纵向来看,以莱山区世纪华府小区为例,该小区2007年建成交付,当时公共维修资金交纳规定和现行的交纳规定不一致,2007年时购房业主按要求应交纳16.8元每平方米的“公共管理资金”,而后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按照烟台市的规定,每位业主必须交纳110多元每平方米的公共维修资金,该笔资金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管局代管。世纪华府小区的业主因为缴纳的资金数额不够,所以必须按现行规定补交公共维修资金,而且必须要小区全体业主或者某栋需要维修的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补交,才可生效,否则因不同业主缴纳数额不一而无法使用。横向来看, 公共维修资金的服务对象是建筑和公共设施,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与公共设施都需要进行维护。同一幢楼房,高层维修部分面积损耗小于底层面积损耗,如果业主们需要缴纳同样多的维修资金,显然有悖公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体现在适用。希望有关部门在现行法律体制框架内做出创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维修资金制度的完善发展,给与业主们安定有序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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