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而创新的支撑就是知识产权,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公证具有更大的优势,相比于其他保护方式,公证能够达到更高的标准化程度,也更容易开辟出适应现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尤其是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新型公证业务。本实践调研小组全面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上海公证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知识产权业务为主的律所及代表性企业,通过采访等方式,希望通过了解互联网背景下上海市知识产权公证的发展现状来聚焦当下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公证保护其权利的意识,树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的一流城市形象,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处提供建议。
知识产权公证问题与对策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记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实践调研团队活动
调研准备,蓄势待发
2014年4月始,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实践调研团队正式组建,并联系了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随后,我们召开小组会议,确立调研课题的大致方向。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途径搜索有关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公证行业在上海的运行与发展情况、上海市公证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运行在公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的资料并整合,分发小组成员进行分工阅读并记录问题,随后拜访老师,参考老师意见,最终形成了调研课题、方案及组内成员分工。在人员分配上,每个人都有详细的分工,包括记录,录音,提问,拍摄、撰写新闻稿等。整个团队由负责人带领进行实地调研,所有经费由一名成员负责统筹。调研结束后,实践小组会对当天的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
本次我们的调研得到了相关调研单位、媒体的大力支持,以确保我们的调研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准备工作结束,大家蓄势待发,为接下来的调研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走进公证处
7月5日下午,按照先期计划,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实践调研团队走访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东方公证处,对知识产权组副主任林奇公证员进行了访谈。本次调研探讨了东方公证处当前新兴的网络公证方法,以及东方公证处对网络公证所持的态度。经过本次调研,调研组队员首先对于公证处的消极性、中立性有了深刻的认知。其次,队员从公证处的视角对知识产权公证的现状与新兴网络知识产权公证有了初步的认识,明确了网络知识产权公证的优缺点,了解了东方公证处对网络知识产权公证的态度。最为重要的是,林奇公证员启发队员对网络知识产权公证问题研究有了新的视角,确定了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令队员们受益匪浅。
7月18日,调研团队携华东政法附属中学学生队伍走访了徐汇公证处,徐汇公证处主任潘浩带领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公证员热情迎接了调研小队成员。在一个多小时的座谈会中,潘浩主任和公证员们为调研组成员介绍了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和自主研发的网络公证平台,以及公证处视角下通过网络公证的效力。王赞公证员还带领调研小队参观了电子证据公证室,演示主要公证网络知识产权证据的电脑,展示了主要公证知识产权证据的形式,包括录屏、截屏等。王赞公证员还现场演示了录屏方式和在新一轮的公证作业之前如何将电脑回复至初始状态。
经过调查,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沟通能力调研能力以及专业能力的重要性。经过本次调研,调研小组队员对网络知识产权公证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新兴的网络公证方法涉及专业术语经过公证员简单易懂的解释,令小组成员理解了这些技术问题在网络知识产权公证中发挥的作用。感谢徐汇公证处潘主任对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实践调研提出了一针见血的建议,比如可以精化研究方向,使小组成员获益颇深。
走进知识产权法院
7月20日,实践队伍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采访陈兵法官,本次采访由小分队的6名成员参加。 采访之前,知产法院的书记员带我们参观了法院的各个办公区域。在整个参观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法院便民、利民的服务态度。 随后,我们有幸旁听了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二审庭审,了解了有关网络商标公证庭审的过程,对于双方当事人如何举证质证以及法院总结争议焦点的过程也有了清晰的认识,为我们团队今后针对网络知识产权公证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实例。
两位法官对我们的暑期调研课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为我们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方向,让我们受益匪浅,我们也会在两位法官的指引启发下,进一步探索,争取为网络知识产权公证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走进律师事务所
7月25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网络知识产权公证调研组走访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协力律师事务所,在访谈过程中,陶韬律师以其多年的执业经历,详细生动地为我们介绍了互联网公证的程序以及实务中对互联网公证的看法。
陶律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在互联网公证时,公证程序是如何进行的。和一般的公证相比,程序上存在何种差异。 谈及对于可以帮助查找到过去某个时间点曾经存在过的网页内容的“时光机”网站能否作为互联网网页公证的工具,陶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证据的角度来看,被复原的证据是否可采取决于使用工具是否合法、使用主体是否有相关资质、恢复出的对象从技术上而言是否确实曾发生过,即技术上是否确实达到这样的效果。同时,陶律师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对于“区块链+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技术创新与证据保全的相结合的看法。最后,陶律师表示,现行互联网环境知识产权公证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公证方式单一等不足之处,并指出可以鼓励新型技术的采用,使公证手段多样化,即使侵权行为人在非正常时段侵权,权利人也可得到保护。
7月27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络知识产权公证暑期实践小分队前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调研,对何鹏律师就实践中互联网知识产权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采访,就知产网络公证方面的问题,何律师看法与陶律师基本一致。
此次调研让实践队员们得以转化视角,从实务的角度探知到了有关网络知识产权公证与证据保全的相关问题,也从律师身上得到了书本中求之不得的宝贵答案。
小结
经过多天的针对性走访调研,实践队伍将记录下来的资料汇总进行分析、比较、总结之后,可以初步看出,尽管目前,相较于公证业务总量,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但近年来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已经扩展到主体资格公证、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保管业务,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等诸多方面。同时,互联网知识产权公证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也更让调研团队感到此次调研以及找出解决办法的必要性。
http://www.dxsbao.com/shijian/137646.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