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高校资讯 >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未在网上公布

作者:党魂

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至今均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3年通道法院代理书记员潘勇在该判决书内容落款处把“审判员杨敬友”写成“人民陪审员杨敬友”。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家胜,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山,男。

  委托代理人:李祖荣(系李成山之子),男。

  委托代理人:邹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乾云,男。

  再审申请人吴家胜因与被申请人李成山、吴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家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文党蘋

  审判员孙平

  代理审判员米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扬帆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中民再终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家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山。

  委托代理人:邹鹏(特别授权),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乾云。

  再审申请人吴家胜与被申请人李成山、吴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成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吴家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吴家胜、李成山,听取了委托代理人邹鹏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违法,错在何处,没有明确的事实;认定数额没有合理排除异议;被申请人吴乾云是否死亡需要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强

  审判员黄丽霞

  代理审判员陈红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有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3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山,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家胜,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李成山因与被申请人吴家胜、原审被告吴乾云(已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成山申请再审称:1、关于调解书是否有效。法院虽经调解制作了调解书,但涉案调解书遗漏担保人吴家胜,也未约定作为担保人的吴家胜任何权利义务,因此,涉案调解书遗漏重要的当事人,应属无效。2、关于涉案调解书是否合法。首先,原审法院以涉案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未约定吴家胜的担保责任,便推定申请人系对吴家胜担保责任的放弃,缺乏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事实上,申请人多年来一直诉求吴家胜履行担保责任,而且,原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未释明申请人放弃诉请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后果。其次,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涉案调解书在保证期间就李成山与吴乾云之间的主合同内容另行进行约定,并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吴家胜仍应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案件调解笔录显示,调解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李成山、吴乾云、吴家胜均在场,且各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本案调解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民事调解书内容显示,吴家胜被列为民事调解书被告,吴家胜辩称和审理查明事实部分对吴家胜担保情况均有表述。申请人称涉案调解书遗漏案件当事人吴家胜,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在(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李成山认为调解书不合法,应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李成山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推定李成山放弃对吴家胜的担保责任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本院无法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调解仅对李成山与吴乾云之间的主债权进行了处理。本案调解时李成山、吴乾云、吴家胜均在场,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变更。故申请人认为调解书不影响吴家胜承担担保责任,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成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易上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蒋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苏玲玉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wushuaiodd”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您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院高度重视,迅速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关于再审申请人吴家胜与被申请人李成山、吴乾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再审;2013年10月2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李成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7月1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吴家胜不服,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庭评议,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怀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当事人吴家胜、李成山,听取了委托代理人邹鹏的意见,经合议事裁定:一、撤销怀化市中院(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1230民初142号民事判决:维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需说明的问题1.关于网友反映的(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问题。在(2015)怀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对(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做出撤销的裁定,网贴上的法律文书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除不需要上网的情形之外。按照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所有裁判文书才需全部上网,上诉案件则需等到上级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并上网,除不需要上网的情形之外。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因当事人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应适用法释(2013)26号规定,因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将(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142号裁判文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2.关于网友反映的2013年通道法院代理书记员潘勇在该判决书内容落款处把“审判员杨敬友”写成“人民陪审员杨敬友”的问题。我院在发现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后,已经及时作出补正裁定,并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李成山,李成山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特此回复。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2018/5/31

http://www.dxsbao.com/news/87586.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

相关内容

暖冬公益下三乡,返乡公益在行动

理论是实践的眼睛,实践是思想的真理。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曲阜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益…… 巩秉上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公益精神永流芳,青春聚力正当时

在寒冬降临之际,为给居民送温暖,曲阜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益心一意实践队在2024年2月3日以分散整合的形式在社区进行公益活动。通过本次实践调研,团队深入探究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各社区的…… 巩秉上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公益路上,你我偕行

借助寒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益心一意实践队发起了一场名为“返乡公益行”的公益活动,旨在通过实际行动,为乡村地区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推动乡村振兴。曲阜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益心…… KILIG.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勇辟前路投身公益,联系基层聚力青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 KILIG.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热爱公益,做最美青年

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综合改革进入了新阶段,面临新的局面。随着经济增长、社会变革和转型的加快,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失衡带来的贫富分…… KILIG.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助力公益,大美人生

公益活动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公益活动撒播了凡人善举的种子,让爱心之花绽放,让公益精神成为时代新风。公益活动已经深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 KILIG.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悉心奉献为公益,创造大好人生

凝聚价值观力量,振奋新时代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鼓励我们当代青年学子参与垃圾分类、绿色低碳、爱心支教、阳光助残等活动,在公益服务中树立爱国、敬业、诚信…… 巩秉上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热爱公益,奉献人生

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更好发挥志愿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习近平总书记的…… 巩秉上 曲阜师范大学查看全文 >>

推荐内容

追忆峥嵘岁月,赓续时代华章 ——走进红木老厂红色文化馆

一月的寒风挡不住探寻历史的热情,2025年1月19日,“红脉传承,星火燎原”社会实践队踏上了前往红木老厂的旅程。这片承载着厚…

青春力量反邪教,寒假实践护家园

寒假期间,里巷相望实践队的实践成员们积极投身于一场意义非凡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为主题,深入社区…

探索社区服务新路径,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徐州市1月16日电为改善社区生活质量,探索社区服务新模式,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岁寒服务至,情暖社区宁”社会实践队来…

学子助力社区清洁,绘就环境新画卷

2025年1月18日,曲阜师范大学“环境途巷美,社区着锦章”实践队的志愿者们积极投身社区服务,开展了一场热火朝天的社区卫生打…

清洁乡村展新貌,共建绿色家园

清洁乡村展新貌,共建绿色家园在当前全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最新发布

烈日当空 义卖依旧
2018年7月7日下午,许昌学院新材料与能源学院“材”出奉献爱心同盟团队于360广场开展义卖活动。…
湖南工学院“三下乡”团队温暖走访葡萄园基地
湖南工学院“三下乡”团队温暖走访葡萄园基地2018年7月7日清晨,湖南工学院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赴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益农”营销系统暑期社会实践团迎着夏雨前往了双江村葡萄园基地并对各户种植地的情况进行了 …
绿树阴浓夏日长 ——中原农耕博物馆纪念品文创设计队
盛夏七月,不知你们有没有观察到,由于充足的阳光和雨水,天气温热,很多植物生长的很好,池塘里的荷花,绿柳,仿佛比以前更加茂盛。汗如雨下,今天也是忙绿的一天。上午,大家很快就确定了风格,进入到了作画当 …
梦回“戚城” 春秋争霸 ——许昌学院赴濮阳考古队第三弹
梦回“戚城” 春秋争霸——许昌学院赴濮阳考古队第三弹“颛顼得道,以处玄宫”。7月7号一大早,队员们像往常一样,吃过饭便早早的来到工地上。到达目的地后,由赵老师给队员们分配今天的任务。随后由赵老师给队 …
精彩,只因你我同行
精彩,只因你我同行  ——“建造人生·创出未来”BIM实践队查漏补缺小组会议总结  引言:“把握生命里的每一分钟,全力以赴我们心中的梦,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爱迪生曾说过一句名 …
浙师学子走访朱桥村,探寻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新状态
7月4日,我院“红韵浦章”实践队来到浦江县前吴乡朱桥村展开主题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朱桥村位于浦江西部山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青山绿水,以美丽的湿地风景和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而著名。…
“通安全路,化危急险”化工安全实践团出征仪式
“通安全路,化危急险”化工安全实践团出征仪式7月4日,“通安全路,化危急险”化工安全实践团在纺化楼207室举行了本次暑期社会实践出征仪式。化学化工学院红十字分会指导老师茅冬华老师出席了本次出征仪式。下午 …
祭七七,历史无言,热血依旧
“卢沟桥!卢沟桥!男儿坟墓在此桥!最后关头已到临,牺牲到底不屈挠;飞机坦克来勿怕,大刀挥起敌人跑!卢沟桥!卢沟桥!国家存亡在此桥!……”,这是北京档案馆珍藏的《卢沟桥歌》词曲,作于震惊中外的“七七 …
许昌学院钧瓷“文创产品”设计开发队第四天
今天第四天了,时间过得好快啊感觉好像昨天才来的一样!昨天做的罐子还不干不能继续做,所以今天练练修坯,昨天拉的坯今天感觉干湿度正好,开始修坯。昨天修的三个坯直接放在拉坯机上修的坏了两个今天看见修坯筒 …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许昌学院“绿城&#8226中央”环境设计调研队纪实
2018年7月7日上午9点整,许昌学院“绿城& 8226;中央”环境设计调研队共青团学习宣传贯彻团的十八大精神会议在许昌学院图书馆展开。会议传达了团的十八大精神,要求“绿城& 8226;中央”环境设计调研队以习近平新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