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业委会) 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途径。业委会在我国的产生发展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并得到较高关注。但通过走访烟台市部分典型社区,可以发现该地区业委会发展程度较低、社区自治意识不强。这一方面受限于不同社区业主的意识和能力,更多却是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果。因此在“田野调查”充分了解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推进业委会的设立和发展,推进城市居民自治,共建和谐社会。并且现在业委会成立如此困难的局面,也引起了我们的反思。
调查过程中有业主告诉我们,他们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们有事情也找不到物业进行解决,只能转而去寻求政府的帮助,但是一件事情往往在当地政府与物业的踢皮球之间被拖延下来,随后不了了之。老先生认为,成立业委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事维护业主权利的必然之路。但是为何成立业委会如此艰难呢?
第一,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发起提出书面申请。如此规定,从立法上来说,就存在发起难的问题。虽然业主委员会是民间自治组织,应该由公民自主决定,但是现阶段的民主和法制尚未发展到如此程度,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因此,如果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商一经交付使用,应该由政府或者社区牵头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来决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这样就解决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难的问题。
第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成难。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员都是没有报酬的,可以说是社区的义工。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有多少人愿意干。并且每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工作,不可能放弃工作来筹备,利用业余时间来为小区做点事情,每个人的空闲时间段不一样,有激情,有热心、没有私心,还要来自家庭内部的反对,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因此筹备组的组成难。如果法律规定由社区和政府的指导改成负有责任牵头召开业主大会,经费由开发商承担。这样就解决了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难的问题。
第三,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运作难。
没有经费、没有办公场所,在获得业主名册、确定业主身份、依照规定开发商和物业应该向筹备组提供,但他们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不但面临来自开发商的阻力,而且来自物业服务企业的阻挡。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肯定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成立业主委员会去监督它、制约它,物业公司当然不愿意。部分开发商害怕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发动业主维权从而损害开发商既得利益。与此同时,因为目前不少楼盘的物业公司特别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为在保证物业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开发商利益,不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在联合阻碍和拖延社区业委会的成立。这时,业主如果没有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就困难重重。因此,法律规定的指导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有可能落为一句“空话”,有时还变成阻力。业主虽然人多,但很难行成凝聚力,也变成弱势群体。如果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政府牵头组建,就不存在该问题了。
第四,召开业主大会难。
开业主大会之前要先行公告,发放宣传资料。很多业主都有自己的工作,忙于上班,因此,很难用集中开会的方式来召开业主大会。只能选择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上门发放选票,收集意见。需要的工作量之大,难以形容。还要碰上不理解和不支持的业主,其心情就更不好受。 如果是政府牵头组建,召开业主大会就容易多了。当然,并不是说现行的法律没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是说难度增大了。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政府应该从创新型的群众自治管理来认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做,不但要指导,而且要大力支持和保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学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化解基层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所起的重要性,从而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进行指导,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帮助业主委员会发起人或者筹备组迅速掌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从而使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开始就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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