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敦化市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雁鸣湖镇政府规划管理所所长与人串通,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王世荣在内的7名受害者损失600余万元。
这7名受害者因此将雁鸣湖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国家赔偿。经过两审,2016年12月28日,延边州中院终审作出7份行政赔偿判决,判决雁鸣湖镇政府与上述非法集资案公司和两名涉案人员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及利息。
上述7人共同的律师扈玉海2017年4月11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王世荣等7人至今都未拿到赔偿。
执行法院吉林省延吉市法院的执行决定书显示,2017年2月25日,雁鸣湖镇政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雁鸣湖镇政府因均未履行上述行政赔偿判决,被录入7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但在3月31日,延吉市法院又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雁鸣湖镇政府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因为雁鸣湖镇政府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法院纠正,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理由成立,予以纠正。
4月7日,雁鸣湖镇镇长金成柱告诉澎湃新闻,申请纠正是因为雁鸣湖镇政府不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因为没有财政经费,经费靠敦化市政府划拨。“我们坚决尊重、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已成立领导小组,正在进行相关工作。”
镇政府卷入非法集资案,被判赔偿
延边州中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显示,李爱民、王艳敏夫妻二人出资设立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利民公司),2013年8月22日,李爱民、王艳敏为公司经营,在王世荣处借款26万元。
李爱民与雁鸣湖镇政府规划管理所所长张胜国串通,用利民公司名下的已经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8户房屋(位于敦化市雁鸣湖镇),于2013年8月22日,为王世荣重复办理了他项权证,为李爱民、王艳敏与王世荣的借款关系担保。
最终,利民公司、李爱民、王艳敏被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分别判处刑罚。法院认为,张胜国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时滥用职权为李爱民、王艳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复提供他项权证,致使被害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以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刑罚。
除王世荣,至少有7名受害人因同样情况遭受损失,澎湃新闻统计,7人共遭受损失600余万。他们就此将雁鸣湖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雁鸣湖镇政府为他们7人作出的房屋他项权证违法,并赔偿损失。
延吉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敦化市雁鸣湖镇政府为7人作出的房屋他项权证违法,其与利民公司、李爱民、王艳敏互负连带责任,赔偿7人损失的借款及利息。
后雁鸣湖镇政府不服上诉,2016年12月28日,延边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雁鸣湖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延边州中院审理认为,雁鸣湖镇规划管理所对外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未将同一个房屋已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事实予以分别记载,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因而其作出的被诉抵押权登记行为系重大的违法行为。
延边州中院还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与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且系一般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一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因雁鸣湖镇规划管理所系雁鸣湖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故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雁鸣湖镇政府承担。
镇长:尊重法院判决,积极履行义务
2017年4月7日,王世荣告诉澎湃新闻,判决生效至今仍未拿到赔偿。
执行法院延吉市法院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雁鸣湖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显示,雁鸣湖镇政府失信具体情形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王世荣不解的是,此案还未执行,3月31日,延吉市法院再次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雁鸣湖镇政府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决定书称:“被执行人敦化市雁鸣湖镇政府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本院申请纠正,经本院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应予以纠正”。
该决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雁鸣湖镇镇长金成柱告诉澎湃新闻,这主要是因为镇政府不是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因为镇政府没有财政经费,经费靠敦化市政府划拨。“我们坚决尊重、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积极履行义务”。
金成柱称,敦化市委市政府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已成立领导小组,正在进行相关工作。
http://www.dxsbao.com/news/21025.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