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银行卡都在国内,却被他人以境外刷卡消费的形式盗走近9万元。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银行在掌握了储蓄卡制作技术和加密保护技术的前提下,未能对他人变造的银行卡进行准确识别,存在过错。
遭盗刷挂失后仍消费成功
2014年2月21日,市民林小姐在某银行中山大涌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储蓄卡。2016年2月14日,林小姐出国到南太平洋斐济岛国旅游,于2月20日回国,当时林小姐用上述银行卡在斐济进行过消费。
2016年3月6日,林小姐在凌晨约2点左右收到银行5笔境外消费信息,信息内容显示为林小姐上述的银行卡在境外授权消费,共计13533.88美元。收到信息后,林小姐马上致电银行查询。经银行核实上述5笔授权消费已经被冻结。由于境外消费是授权消费,随后银行冻结后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折算购汇扣除账户上人民币金额,因此在挂失银行卡时,林小姐卡内消费的资金虽被冻结,但资金仍在账户上未转走。随后林小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3月7日,林小姐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到银行办理相关查询,3月8日,林小姐收到银行电话,要求其到银行办理书面的挂失处理。但林小姐没想到在3月9日又收到了银行的短信通知,信息上显示早前授权消费的5笔境外消费已全部成功购汇,共计人民币89863.59元(即全部折算人民币从原告账户上扣除)。银行表示上述5笔消费是在加拿大某商场消费。
银行未作出相应措施应对
在庭审中,林小姐向法院确认,自2016年3月6日报警时,该银行卡一直都在其手里。该银行卡在国内消费需要密码,境外无需密码,只需签名。
林小姐认为,在本人及银行卡都在国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境外刷卡消费的形式盗走存款,同时在她向银行提出银行卡消费异常,并在银行存款尚在银行卡中时已及时通知银行及公安机关,且挂失银行卡,但银行并未对此作出相应措施应对,亦未向原告提供适当的指引,导致原告损失存款人民币89863.59元,被告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小姐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银行:原告应举证不是自己消费
被告银行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后该银行将林小姐被盗刷的5笔金额中的2笔已经返还。银行方还认为,林小姐银行卡境外消费的3笔,从该方调取的相关证据来看,不能看出是谁消费、谁刷卡。而且从林小姐报警的记录来看,也不能说明涉案的该张卡在报警时处于林小姐的保管之下,因此这3笔消费是林小姐或者林小姐委托其他人消费的,具体情况由林小姐举证。
法院:银行未对假卡进行准确识别
法院认为,林小姐在某银行大涌支行处办理了储蓄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某银行大涌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具备识别其真伪的软件技术和硬件设施。而林小姐作为储户,也应为储蓄卡的取款和消费设置密码来保障自身用卡安全。
在本案中,林小姐发现涉案的5笔境外消费发生时,及时致电银行报案及书面挂失处理,随即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应予认定林小姐本人持卡在中山市,消费行为系他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盗刷造成的事实成立。某银行大涌支行在掌握了储蓄卡制作技术和加密保护技术的前提下,未能对他人变造的银行卡进行准确识别,存在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林小姐应为自己的储蓄卡设定密码来保障自身用卡安全,在储蓄卡被盗刷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大涌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小姐赔偿人民币47916.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林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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