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伦理——科学技术发展的“底线”
文/祝颖
“在未来,人类和机器的界线愈来愈模糊,科技的进步能让人类利用生化、电子零件去强化他们的身体机能,出现了生化人。”这段出自于电影《攻壳机动队》的台词,幻想了未来的人类发展状况。
而在2018年11月26日,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科学家贺建奎将这对双胞胎的一个与HIV相关的CCR5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贺建奎运用的CRISPR/Cas9是一种基因治疗法,这种方法能够通过DNA剪切技术治疗多种疾病,他敲掉了与HIV有关的CCR5基因的32个碱基,使其蛋白无法正常穿膜表达于细胞膜之上,HIV病毒难以找到目标入侵。人们的基因能够得到一种优化,但是除了人们的震惊以外,该实验中的科学伦理问题也引起了热议。
伦理道德的丢失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曝出后的第二天,正是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日子。在峰会上,来自中山大学的黄军就作为首个发表编辑人类胚胎基因组的研究的科学家在峰会上表示,“我们强烈谴责任何出于繁殖目的而对人类胚胎进行的基因编辑;这种干预违反了中国的法规、监管和医学伦理”。11月27日,新华社发表关于“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发表声明”的报道,声明中提到:“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实属违反伦理道德和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科研秩序,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国际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科研项目进行前需要向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报备,而医学伦理报备是为了评价人类的医疗行为和医学研究是否符合道德。而早在199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提出“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伦理委员会”。在随后的时间里,北京、天津等地区建立了第一批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但总体发展水平却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存在许多差距。2007年1月11日,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文件,文件中规定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是“审查研究方案,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确保研究不会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但是,该事件中,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却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该试验未经医学伦理报备,正在调查中”。除此之外,据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研究室官网上针对参与试验志愿者的知情同意书披露到,项目经费来自南方科技大学,项目目标在于“生产”免疫艾滋病毒婴儿,研究团队将对婴儿进行至少18年的健康随访。但是,南方科技大学却对外宣称研究在校外开展,学校并不知情。而根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信息,贺建奎试验的伦理审查方和研究实施地点均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但该医院的法人代表为林玉明,是“莆田系”代表人物,随后医院一位离职的医务部主任秦苏骥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他询问了部分签名者,均表示笔迹是真实的,但对此事件确没有任何印象。医学伦理委员会要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及合法、独立、称职、及时和有效的工作原则来开展工作,但这项研究在被曝光后,所有涉事方都澄清了与贺建奎的关系,体现的是伦理监管的重大失误、失察、失责的问题。
同时,贺建奎研究项目也违背目前国际上主流医学界对基因编辑胎儿的约定俗成(不成文法)和成文法,早在2003年12月,由中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以研究为目的对人体胚胎实施基因编辑和修饰,即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但是,该项目中他直接无视该规则,因为他将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已植入人的生殖系统,让参与实验的两名婴儿降生。而在2017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院成立的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就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运用而提出了系统性、原则性的框架,其中包含“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的风险和益处来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应用前还需要广泛征求大众意见”。
作为一个国际和独立的自由专业医疗协会联合会,世界医学协会代表全世界的医生。1964年6月,在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上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其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要促进和确保对人类受试者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然而贺建奎项目中采用CRISPR技术编辑基因会有脱靶的可能,即在人工授精手术期间HIV病毒可能会感染母亲或者婴儿,但该项目团队不承担脱靶风险。而这些,都有悖科学伦理原则中的尊重受试者意见的尊重原则和受试者的健康、权益和安全必须高于对科学的考虑的受益原则。而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关于该事件的声明中表示,“目前,生殖细胞或早期胚胎基因编辑尚处于基础研究阶段,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有待全面评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不应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人体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操作,也不应资助此类研究。针对人体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前研究,必须在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的前提下慎重开展,并应通过人组织的体外研究和包括灵长类在内的非人动物的胚胎基因编辑研究获得该技术安全有效的充分证据。”即使在2015年,一位叫莱拉的患有白血病的小女孩接受了基因编辑疗法,就诊的大奥蒙德街医院把用于治疗的“基因编辑细胞”输入莱拉的体内来替换之前受到影响的骨髓细胞,小女孩在最后被治愈,但当时别无他法只能去冒险。而现在可用来帮助HIV感染者生下健康的孩子,例如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即PGD技术,该技术可以对试管培育的胚胎细胞进行基因检测,选择无致病基因的胚胎植入子宫,从而避免遗传病孩出生,这种技术只需筛选基因,而不需要向基因编辑那样敲除原有基因,安全性大大提高。贺建奎及其团队这样任意地编辑人体基因,而且还是在如今有方法阻断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情况下,很难让人相信他是为了医学治疗的目的而进行的该实验。
在争论中达成共识
基因编辑是一个新的领域,而在不断地发展中也免不了会触碰科学伦理的底线,冲击人们对于伦理原有的认知。而早在2015年,中山大学的黄军就团队用废弃的86份人类胚胎做实验,成功修改了人类胚胎的DNA,探索地中海贫血症的基因治疗法。该研究的论文一经发表,《自然》和《科学》杂志认为其研究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风险,强调应对人类胚胎研究加以严格限制,以避免其应用导致不安全和不合伦理的后果。生物基因编辑技术背后巨大的商业利益极有可能会将人引入歧途,因此在2015年4月3日,麻省理工学院张峰教授等18位著名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联名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走向基因组工程和生殖系基因修饰的审慎道路》的文章,文中写到“采取步骤强有力地阻止将生殖系基因组修饰应用于人进行临床应用,同时在科学和政府组织之间对这类活动的社会、环境和伦理含义进行讨论。”这也是继阿西洛马会议就重组DNA研究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展开对话和交流后的再一次生物领域的科学家的自我规制运动,而阿西洛马会议是现代生物技术规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标志着一个科学和公众参与科学政策讨论的新时代的来临,其重要价值在于科学共同体首次将“预警性思考”作为应对重组DNA技术应用研究可能存在生物危害的重要原则,并通过自愿规制和公开讨论等策略保持了重组DNA实验研究推进和其社会规制之间的必要张力,阿西洛马会议也为之后的生物技术研究决策讨论提供范例。随后于2015年12月,由香港科学院、伦敦英国皇家学会、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国家医学院联合举办的国际峰会来探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科学、伦理和社会问题,并且再次讨论了生殖系编辑的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峰会结束后发表声明要求要必须在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解决后和合法性达成共识之后,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生殖系编辑。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科学伦理共识的不断发展,让这个社会也在面临不同的挑战中,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2018年8月23日,为了应对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潜在获益和风险以及应用过程中的监管、社会伦理价值和社会影响等问题,美国科学院、医学院和工程院联合编写了美国人类基因组编辑丛书。美国人类基因组编辑丛书之一——《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与管理》面世,其中的第八章“原则和建议的总结”作为报告归纳总结,提出了应用于人类基因组编辑的总原则为“促进福祉、透明、应尽的医疗、负责任的科学、尊重人、公平、跨国合作”,以及政府和科学界对人类基因编辑的监管机制和原则为“利用现有的管理程序监管人类基因组编辑实验室研究;利用现有的管理程序监管限于体细胞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和使用;将临床试验或治疗方法限于治疗或预防疾病和失能;将公众参与整合入有关“增强”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的决策过程之中。”该报告由美国科学院、医学院和工程院参与制作,正如图书中文译者全球医生组织中国办事处总代表、转化医学专家时占祥所说:“该报告从科学角度上评估了基因编辑的重大意义所在,诠释了如何精准应用于疾病治疗和预防。对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伦理规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中国在基因编辑领域规则的制定也在不断地进步,对于伦理的认识也在逐渐统一。此次事件中,中国医学科学院称,各研究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以及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的过程监管;不断强化对科研和医务人员的科研伦理知识和伦理分析论证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伦理素养。另外,在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发表了关于该事件的公开信,信中也之处关于科学伦理方面的遵守,需要广大科研人员、科研机构、法律法规等几方共同努力。而科学界中,学者们在联名信中直指,科学上此项技术早就可以做,没有任何创新及科学价值,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做、不敢做,就是因为脱靶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风险以及更重要的伦理及其长远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政府机构、科研人员都参与此次事件的讨论,并达成了一种伦理上的共识。
不可或缺的伦理底线
而就单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方面,史蒂芬·霍金在他去世前的最后著作《重大问题简答》中认为由于生活环境尤其是气候环境的恶化,还有一直存在的国家间政治纠葛伴随着的核暴力威胁,人的进化受到威胁,而富人或许会利用诸如基因编辑技术(对目标基因进行编辑,实现对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实现基因重组,出现天才种族。为此,他在书中表示,“我敢肯定,本世纪之内人们将找到修改智力和天资的办法。政治家可能会制定禁止人类基因工程的法律,但肯定有人抵挡不了改进人类特征——比如记忆力、疾病抵抗力和寿命的诱惑”。除去法律的约束,人性则是影响科学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科学发展仍需要科学伦理来规范。
科学伦理对于科学的发展来说,是一个无形的框架,它能够帮助科学的发展不脱离应有的轨道。若无伦理约束,那么极有可能产生科学不端行为。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中科学家弗兰肯斯坦拼凑尸体块后创造出了一个怪物,它还能够像人类一般感知世界。但是,在之后却真的出现了现实版的“弗兰肯斯坦”——意大利神经学家塞尔焦卡纳韦罗,他实施的是头部移植手术,把病人的头移植在新的身体上,使其获得“新生”。他与中国哈尔滨医科大学任晓平教授及其团队在中国成功实施了尸体上的换头手术,但该项目的操作难度极大,因为大脑在在缺氧超过10秒钟之后会由于严重缺氧而损坏死亡,而之前在活体动物上做的实验表明,即使移植成功,存活率也很低。该事件一经报道也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更多的科学家是对于这种手术进行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巨大痛苦的谴责以及存活率的质疑,对于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科学研究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这时就需要科学伦理对实验研究起着规范的作用。
而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开始全面而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让生产、生活、学习变得越来越便捷而高效,但是也给人类生活带来压力和挑战。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若科技发展偏离为社会服务的目的,人类极有可能会陷入像科幻小说里赛博朋克般的未来。早在1950年阿西莫夫的《我,机器人》中就已提出“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不管;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给予它的命令,当该命令与第一定律冲突时例外;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第二定律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生存”的机器人三大定律,后来又增加了第零定律即“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不受伤害。”但人类对于的整体利益的理解的偏差,也会使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出现对保护人类的定义的理解过于数据化的情况,即不得不为了人类的持续生存而消灭掉一些在它们判断下是危险的人类,这也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但是在三定律基础上也建立了旨在研究人类和机械之间的关系新兴学科“机械伦理学”,很多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领域的技术专家也认同这个准则,随着技术的发展,三定律可能也会成为未来机器人的安全准则。除此之外,科学首先应该是满足人类公共福利、公益性的事业,公众利益优先是科学活动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
《我,机器人》中威尔史密斯在短片最后说道:“科技本身没有错,机器人本身也没有错,存在漏洞的只是人类的逻辑罢了。”科学伦理,也在于人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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