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国的一部催泪电影《素媛》引发人们对道德法律的思考,小女孩素媛在一次上学的路上遇到一个长相猥琐,酒气熏天的大叔宗久,宗久将素媛骗到一个废弃的厂房对素媛实行性侵并殴打,虽然女孩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却被摘除肛门,留下了终身的生理缺陷和心理阴影。而法院对罪犯宗久的审判结果是,考虑到案发前罪犯大量饮酒导致意识模糊,情绪激动判处宗久十二年有期徒刑,并驳回原告索要的经济赔偿。
对于法院对罪犯宗久的判决,从正常的角度看都是判刑太轻,是对素媛一家极大的不公。首先宗久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泯灭人性的暴力行径。利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但是宗久为了满足自己对于性的需要,对一个还是在上小学的女孩实行性侵,对素媛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不仅如此,罪犯宗久还对受害者施行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生命威胁,已经产生施暴谋杀的嫌疑,事后素媛虽然抢救及时无生命危险,但却被摘除肛门和部分小肠,一生都只能靠人工肛门维持正常的生活,造成素媛的生理缺陷,而且给素媛形成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我们知道素媛在现实中的原型在十六岁生日那天自杀。种种迹象都表明罪犯的谋杀倾向。
法院对宗久从轻判处的理由是确定被告在案发前曾过度饮酒,导致意识模糊,情绪激动。如果这样可以成为减轻大部分罪名的理由,那么自然而然不法分子可以由此钻法律的漏洞,在做案前只有去喝酒便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而将罪责推到过度饮酒上。那么最终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社会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失。罪犯入狱后并不对自己的行为有过一丝悔意,并且扬言威胁素媛父亲在自己出狱后会对他们实行报复,这类人在重返社会后必定会对社会再次造成破坏,甚至会变本加厉,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考虑,必须对罪犯严惩,因此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法院与政府一样承担着培养德行,塑造良好公民,推进良善生活的政治使命,应该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惩治危害社会的不法分子,但法院在此案件上的作为没有给出合理的判决,不仅没有推进社会德性进步,而且造成法律的漏洞,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
罪犯宗久没有用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法则进行自律,而是受自我欲望的支配,损害他人利益,将人视为自己达到满足欲望的手段,践踏他人尊严,更何况还是一个刚上小学的小女孩。
支持此判决的认为宗久在案发前确切大量饮酒,受害者素媛也承认自己在受害时闻到坏叔叔身上有很重的酒味,被告者有酒精中毒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被告意志模糊,情绪激动,自律能力差,再加上可能对社会和生活的各种不满,从而无意间将愤怒和欲望发泄在一个无辜的小女孩身上,此为外在因素致使自控能力丧失,自律意识薄弱的意外事故,并不是自身不能自律,刻意犯罪。因此应该按照意外事件从轻处理。
此外,韩国相关法律条文也有对意外事故的判定规定,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理性严谨的判断,而不是一个感性的存在。现代社会推崇建立一个法治社会,通过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处理国民事务,如果仅仅是因为一个事件而不按照法律规定判断,最终会动摇法律的威严性,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我个人强烈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对于受害者是不公正的。首先罪犯宗久大犯罪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强奸的范畴,更有暴力虐待儿童甚至间接谋杀,践踏人性的罪责,其次如此轻判罪行恶劣的犯罪分子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法院对此案例的判决不利于社会向德性良善的方向发展,甚至会激发社会的不满和矛盾。
至于宗久酒精中毒的说法我认为是不成立的,罪犯在对素媛施行性侵前并不是强行将女孩挟持到弃厂中,而是利用女孩善良天真的本性诱骗女孩为自己撑伞回家,说明其当时意志清晰,是故意犯罪并且手段残暴,因此法院对犯罪性质的判定不合理。其次,我认为法院在判决时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所有具体案件,对于这一点我对美国的法律深有感触,美国法律与众不同之处是注重人性和人权,拥有感性光辉的一面。因此对于像宗久毫无人性的罪恶行径绝对不能让其看到法律的仁慈的一面。另外,法院对于驳回原告索要经济赔偿的判决也是让很多人费解的一个疑点,首先就算不考虑罪犯对素媛一家造成的精神损失,我认为素媛接受治疗的所有费用都需要被告全额支付,因为这全是罪犯一手造成。其次,事件对受害者以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驳回经济赔偿是极其不合理的判决。
综合上述,我强烈反对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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