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暴力概述
1.1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根据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归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我们传统认知上的身体残害,还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侵害、经济控制胁迫等行为。并且,家庭暴力不仅仅会发生在夫妻之间,还会发生在长辈与子女之间、成年子女与中老年父母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最为常见。
1.2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通过研究实际案例和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将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施暴者性格缺陷或后天情绪影响。站在施暴者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大多数施暴者有着或多或少的精神疾病或者性格缺陷,这种性格缺陷或是先天具有,抑或是在后天的成长中形成的(许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都在儿童时期目睹甚至经历家庭暴力,对其未来产生深刻影响);另一方面,许多施暴者往往在酗酒后情绪无法控制而实施暴力行为,或者生活压力过大而导致情绪无法排解,最终家庭成为了负能量的排泄场。(2)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在中华民族传统观念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当代许多家庭也是呈现出丈夫在外工作,妻子料理家事的特征,这也导致许多男性认为女性地位低,“整个家都是丈夫自己支撑起来的”,从而产生“妻子必须依着丈夫”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但事实并非如此。另外,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事件的认知不太准确且包容度过高,许多人依然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夫妻之间打打闹闹很正常,外人管不着。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向亲友求助时,亲友本着逃避的态度或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让女性自检和忍让,除非发生极其恶劣的后果,一般不会引起社会大众关注。
2 家庭暴力应对措施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首次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专门立法,定性了家暴行为,明确了监管体系各责任方的职责,对于施暴者的责任追究做出了详细规定;《刑法》中同样规定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将构成虐待罪并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法规作为杜绝家庭暴力的基础性保障,应当与时俱进,立法者应当完善立法、完善司法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法律界定,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型家庭暴力手段与现象进行及时规制,积极保护弱势群体,同时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2.2 政府部门有效干预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反家暴业务培训,明确职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妇联部门应主动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找寻,进行主动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地与受害者进行沟通交流,引导和帮助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恶劣、态度不佳的施暴者可以与公安部门合作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必要时还可以引入相应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帮助。街道办事处、学校作为与各家庭联系最直接紧密的机构,应积极配合妇联工作,帮助调查问题家庭的家庭情况;同时要积极在街道、社区、校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让社会大众正确认识家庭暴力,从根源上杜绝家庭暴力;启动家庭暴力“预警”机制,将即将发生的家庭暴力扼杀于摇篮之中。
2.3 社会工作有效介入
目前,社会上不乏有众多与保护家庭和谐、反家庭暴力有关的社会工作机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它是深圳唯一一家系统从事家庭暴力防治服务及研究的机构。相类似的社工机构应当积极地通过开展相关主题讲座、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市民正确认识家庭暴力、了解防护措施,从而在根本上达到预防家暴的目的;同时可以通过社工专业服务手法,为受暴者提供支持。与以往反家暴的手段与方法相比,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开展服务与防治工作,有更具优势的理论基础作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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