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及对策
问题:1.环境立法滞后。我国《宪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于水污染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不当,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社会呼吁的新兴的基本人权“环境权”在18牛修宪中仍未载入,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环境权保护仍然不足。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不理想。在实践中,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不足、政府监管缺位、弄虚作假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3、公众参与原则实践存在缺陷。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的体现,渗透在各环境法律之中。公众参与虽作为环境法原则确立下来,但并无具体程序的规定,这给公众实际参与带来了不便。
对策:1、环境权入宪。解决日益恶化的水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权的指引。而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只有经过根本大法的确定,才能够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得到政府、公众最大程度的重视与保护。
2、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是,从政策层面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政府应结合地区发展情况和生态实际状态,通过制定稳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将环评程序具体化、明确化。二是,从公众参与层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大作用。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不仅要付诸实践,而且要克服形式主义的倾向,避免公众参与停留在表面层次。
3、保障公众参与原则实现。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开环境规划和计划、环境调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让公民享有更加充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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