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我在阅读《正式组织结构变革的制度根源:1880-1935 年公务员改革的扩散》后写下的一些思考。
制度学派也存在一些实证研究,比如经典的代表作就是托尔博特和朱克的《正式组织结构变革的制度根源:1880-1935 年公务员改革的扩散》。他们解释了美国各个城市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30年代经过一个逐步的演变采纳了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化过程。为什么各个城市采纳这个制度有早有晚呢?
和前两篇文章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将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和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机制放在一个比较的框架中用来分析解释,接着再进行操作化。
从合法性机制出发,当越来越多市政府采纳公务员制度,这一制度便成为重要的制度力量。因此,显示显示公务员改革相对较高程度制度化的两个基本特点:(1)广为接受的程度:(2)持久程度。操作化为自变量1:公务员改革广为接受的程度;自变量2:公务员改革成果的持久程度;因变量:采纳——指通过一项有关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的过程。托尔博特和朱克采取了时间演变的动态研究角度,即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美国400个城市中有多少城市已经采纳了公务员制度,依此来测定公务员制度当时被接受的程度。
从理性选择机制出发,两位作者认为不同的“城市特质”导致了每个城市决定是否采纳、何时采纳公务员制度,这是一个理性选择,有效率最大化决定的过程。城市特质被操作为一系列指标,包括外国移民百分比、文盲百分比、制造业工人数量、市政府支出、城市规模(log)、年龄等。
作者的假设是:假设1:当公务员制度改革是州政府所要求时,它就会迅速而直接地扩散到每一个城市;若制度改革的合法化水平较低,它会逐渐扩散到城市之中。假设2:对于未被强制要求采纳公务员改革的城市来说,早期采纳公务员制度的城市与组织内部需要有关,从城市特质可以预测采纳情况;后期的采纳与对合法性结构形式的制度定义有关,城市特质不再能够预测采纳决策
在这一设计下,他们发现了在最初采纳公务员制度的城市中,许多城市特质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如外国移民、城市规模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务员制度已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而被广泛的接受了,城市特质不再起作用。因此可以看出不同的阶段机制发生了转化,从早期的理性选择机制向合法性机制转化。
这篇文章的主要贡献在于实证研究的贡献。组织的趋同性很难去实证研究,社会科学基本的理论模型和统计分析模式都是在解释差异,因此他们在制度学派的框架内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实证研究思路,尽管他们没有直接测量合法性机制,而是通过测量采纳的持久性来间接测量合法性。同时他们在研究中利用了历史事件分析法也极具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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