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介绍
嵇康(公元223-公元262),字叔夜,谯国铚县(今安徽省濉溪县)人,三国时期曹魏思想家、音乐家、文学家。
嵇康自幼聪颖,身长七尺八寸,容止出众。他博览群书,广习诸艺,尤为喜爱老庄学说。早年迎娶魏武帝曹操曾孙女长乐亭主为妻,拜官郎中,授中散大夫,世称“嵇中散”。司马氏掌权后,隐居不仕,拒绝出仕。景元三年(公元262年),因受司隶校尉钟会构陷,而遭掌权的大将军司马昭处死,时年四十岁。
嵇康与阮籍等人共倡玄学新风,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成为“竹林七贤”的精神领袖,名列“竹林名士”之一。他的事迹与遭遇对于后世的时代风气与价值取向有着巨大影响。
2 背景分析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礼崩乐坏,长期奸邪当道,民不聊生,,社会道德风尚 悉遭破坏,东汉以来门阀士族的统治已面临着严重危机。例如,吕巽、吕安两兄弟都是嵇康的朋友,但吕巽见弟媳徐氏貌美,乘吕安不在,指使其妻用酒把弟媳灌醉,将其奸污。事发后,吕安欲诉之于官。吕巽急忙请嵇康从中调停。嵇康因与二人的关系非同一般,遂应吕巽之请,出面调停,把这件事情按了下来。可是,事后吕巽却倒打一耙,恶人先告状,说吕安不孝顺。有口难辩的吕安想到了他心目中最尊贵的朋友嵇康。嵇康拍案而起。嵇康写下了《与吕长悌绝交书》,痛骂吕巽一顿。他想通过绝交来表白自身的好恶,他也想通过绝交来论证朋友的含义。吕安入狱后,为了说明真相,自然要涉及嵇康调停之事,嵇康也因此被投入监狱。最后吕安和嵇康被判处死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大量知识分子接受推崇老庄思想,消极避世,要求顺应自然,取消一切政治行为,嵇康也推崇老庄哲学,但嵇康的思想却和当时的很多人都不太一样。
3 具体法律思想
3.1越名教而任自然
魏晋时期礼崩乐坏,民不聊生。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消极接受老庄,“玄学”主宰了当时的学术思想界,也影响着嵇康的思想。但是当时多数玄学家主张“名教本于自然”,而嵇康认为“名教”与“自然”是相对立的。他反对“名教”,主张放任自然。嵇康认为的“名教”是当时的那些儒家封建礼教,是司马氏提倡的“以孝治天下”的虚伪的封建礼教。嵇康认为当时的人们一边为了名利而不择手段,不顾最基本的道德,还要受形形色色的世俗人情的约束摆布,而人们一边这样做一边又要给自己树立一个尊礼守礼孝顺的形象。这是嵇康极为鄙视且不屑的。嵇康认为人们应当挣脱名教的束缚,不尚虚荣,遵从自己内心本来的所思所想,解放自己的本性,回归自然,做到“清虚静泰,少私寡欲”。
3.2 非汤武而薄周孔
嵇康从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基础出发,很自然地推演出了“非汤武而薄周孔”的观点。嵇康认为人情是本于自然的,那让人们按照自然规律去生活就好了,何必要遵守礼法。嵇康渴望过上这样的生活,但是他的名望和才华却使他身不由己的被卷入政治风云之中。
当时嵇康的好友山涛推荐嵇康去做官,嵇康知道之后马上写了一封《与山巨源绝交书》给山涛,他在信中公然表示了对当时虚伪的封建礼教的鄙视和对朝廷法制的敌视,他历数了做官的种种不便。甚至直接说“非汤武而薄周孔”,商汤和周武王都是以臣伐君,靠武力定天下的,周公以辅佐成王而秉政,孔子祖述尧舜,而尧舜是禅让天下的。而司马氏篡位正是要效仿这些先例并以此为依据,他在信中放肆地嘲笑司马氏想借禅让之古风粉饰篡位阴谋,这无疑是引起了司马氏的记恨。
3.3 以六经为芜秽,以仁义为臭腐
嵇康反对名教,强调自然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符合自然人性才是最好的礼律,而儒家所鼓吹的《六经》和当权者所推行的礼律都是压抑、束缚人的枷锁,是对自然的违背,所以嵇康提出“以六经为芜秽,以仁义为臭腐”。他认为当时的那些道貌岸然的士大夫骨子里就是把《六经》作为获取名利的手段和通向做官的途径。嵇康不但明确指出自然与《六经》是相对立的,而且坚决反对统治者立法设制以《六经》为准,嵇康甚至提出要将《六经》中的仁义礼法经典宪章统统抛弃,一切从头开始。
3.4 刑本惩暴,今以胁贤
嵇康认为刑罚本来是用来惩罚暴恶的而现在却被用来当作是残害贤良的工具,正是因为本该负有赏罚之重任的法律法令现在既不能劝善又不能惩恶,只是一个胁迫贤良的工具,而过去的刑罚是为了天下服务的,现在却只服务于君主一人,所以才会导致现在战乱频繁,国事渐衰,民不聊生的局面。
3.5公私明而赏罚必
嵇康推崇老庄,主张无为而治反对恶法伤民。他认为法律太多只会引起犯罪的增加,而君主少搞些扰民的措施,臣下也安分守己各司其职,天下自然会太平。同时嵇康提出“为政要释私”,就是说如果为政者不存私念坦然为公的话,自然就会符合法度终成善果。他认为君主应当赏罚分明公私分明,这样才能让人们可以更好的去相信法律。遵守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嵇康非常希望出现一个可以体察民情的好君主,使人民可以摆脱颠沛流离,过上安稳的生活。
4 评价与影响
对魏晋时期而言,嵇康对于魏晋儒家礼仪名教的批判,并非全盘否定,而是针对司马氏夺取政权的“名教”,这一行为对当时的礼法规范生了较大的冲击。然而嵇康的刑罚法律思想在当时看来是极具超前性的,其不符合当时的时代特性,所以注定是无法实施的,其对当时法律产生的影响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嵇康的玄学法律观对于维护封建法制的长远利益是有好处的,但是在专制社会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说嵇康的法律理想,终究是一种幻想。
而对后世而言,嵇康的“越名教而任自然”思想实质上是在否定儒家伦理中的三纲五常等被统治者用来镇压反抗者、使人臣服的腐朽伦理,而非全盘否定儒家名教,其法律思想与后世“扬弃”儒学思想存在借鉴与思考的价值。其刑罚观念以预防犯罪为主,并主张刑罚非一人之器,应为天下所用。这与当今的以预防为主,事后惩罚的刑罚观不谋而合。细究嵇康的刑罚观对我国当下法律发展或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律社会也有着不小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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