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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分配正义中的应得问题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李莹

浅论分配正义中的应得问题

一 应得与正义观的历史考察

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中,以“作为公平的正义”含义来讲正义较少,更多的为单强调一个“义”字,义字从训诂学的方向诠释主要通“宜”字,指道德上的合宜,义本身讲求的是内心的良善良知,更多为朴素直白的羞恶感情与血气,不侧重权利,自由,理性的探讨,如孟子尤强调将“义”扩充为衡量一个人是否行得正的外部规范,所以当古代儒家把“义”作为一套平等的原则时,人的应得的正当性仿佛被掩盖了,从很多成语我们可窥探出这种倾向,如“劫富济贫,锄强扶弱”等,思想聚焦于得多与得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致力于寻求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但一定程度忽略了得多和得少背后的因素。

在西方思想中正义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正义”一词早在古希腊神话中就已出现,忒弥斯作为主持正义与秩序的女神,其形象是身披白袍,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双眼被蒙住,这象征着公正无私,不徇私情,完全凭借理性裁断人间的善恶。在西方公正与正义产生之初关系便十分紧密。正义概念与应得的相关联性可追溯到梭伦,梭伦按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等级越高享有的政治权利就越高,他认为财产是凭借个人努力所得,所以是属于它的人应得的,符合正义的要求。从这里可以看出梭伦认为每个人的财产属于应得的范畴,不应任意剥夺以实现绝对的平等,但这不意味梭伦忽视穷人的权利与自由,他认为正义不是完全偏向富人或穷人的一方,而要不偏不倚,努力给予穷人相对应自由与权利,富人同时也要节制欲望。在梭伦之后,柏拉图对正义问题也做了较多的讨论,曾言:“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适如其分的报答也就是应得。具体而言,一方面柏拉图将正义置于公民与城邦的关系之中,强调公民对城邦的建设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就是达到正义的要求,此时应得的根据更多为公民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各尽其所去发挥才能所得到的就是应得的。其次,柏拉图对应得的对象做出了性质上的区分,当一个善人做了好事时,被给予奖励那么这固然是正义的;而一个恶人做了坏事时,当我们对他施加惩罚时,这是恶的,即不正义的。因为从后果来看,恶人得到伤害会让他变得更坏,对于对恶人施行惩罚的好人来说,也会使他好的德性趋向于恶的方面,因此当“应得”对象的性质是恶时,此时不能称之为正义,应得的问题只有在善的范围内才有意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认为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相等的人配给到相等的事物,这涉及到他的“比例平等”的原则,比例相等是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对应的事物,一个人贡献越大,分配到的资源就多,获得的事物也就更好,超过这种比例平等的分配就是不应得的,这是依照贡献大小成比例分配来判定应得是否正义的方法。综上,在正义概念发展初期,古希腊哲学家们尽管理论纷呈,但对于正义与应得的论述大都涉及到这样的观点:应得与个人的努力,才能和贡献挂钩并呈正相关的关系。

在当代论述正义最为著名且深刻的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较多关注福利平等的问题,但对于应得与分配正义之间的联系持否定的态度,他曾论述道:“没有人可以心安理得地说自己因为某些天赋或者运气所得是‘应得’的,在有限的资源下,一个人占据着大多数就一定意味着有人分不到甜羹,而占据社会财产的大多数,一定要去照顾到社会的最小受惠者”。一个人家庭地位,个人天赋等等属于偶然性的因素,这些偶然的优势对于那些家庭不富裕,天资不聪慧的人来说本身就是不平等的,那么这部分因为这些优势所获得财产资源也就不能称之为平等或正义,因此罗尔斯基本主张“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基本善或其中任何一种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可以看出罗尔斯在这里考虑到因偶然的因素获得的资源是不应得的,正因如此社会的基本善的分配要倾向于弱势群体,但罗尔斯也间接省略了个人在争取资源时的主观努力,志向目标等因素。

二 应得的根据

应得的基本表述我们可以简化为“一个人因为A获得了B”,我们暂不讨论B是惩罚等负面的事物,B限于财富,地位,权利,自由等社会善。所以这个表述中最值得深入探究的是作为“应得”的根据A究竟可以是什么?

(一)个人天赋

天赋本身包含人内在的智力,体能,性格等多个方面,它作为一种人被天生给予不可更改的自然事实,是影响一个人占据社会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对天赋的讨论与分配正义中“应得”问题密不可分。

对于天赋的论述笔者认为大体有两种明显倾向,第一种倾向主张每个人的自然天赋不能受自己支配,具有偶然性与任意性的色彩,因此基于这种偶然性,天赋不是应得的,那么利用天赋获得的社会资源与权利也不是理所当然的。持这种论断的思想家代表我们以罗尔斯,马克思举例。罗尔斯提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所占的优势”,因为天赋在罗尔斯看来是一种共同资产,“被看作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而不是自然天赋本身”,既然天赋分配是共同的资产,所以对于天赋较好的人来说,应当与别人合作共赢,尽可能增进他人的福利,即“应得”在合作的基础上才是合理的。社会也应当对天赋较低的人给予关注,赋予他们真正同等的机会。马克思对于正义的关注多集中于劳动与资本的领域,关于天赋的问题在批判按劳分配中有所涉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道:“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的论述中包含着对天赋特权的否定,天赋是偶然性的,不是个人能够选择的,劳动者基于天赋在相同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有多少的差异,所以看似劳动者根据劳动量大小获得的分配是应得的,但是忽略了背后天赋这种不平等的因素。第二种关于天赋的主张认为天赋并不是任意的,依靠天赋优势获得的社会资源是应得的。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曾主张根据禀赋产生的自然区分形成生产者,武士和统治者三个阶层,每个阶层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源必然是有差异的,但是公民应顺应并且尊重客观的自然差异性,各司其职,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城邦的长治久安,可以看出柏拉图承认自然天赋带给人们社会资源的差异的正当性。当代思想家诺齐克反对罗尔斯把天赋看作一种共同资产,“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天资是不是任意的,他们对它们都是有资格的,从而对来自它们的东西也是有资格的”,天赋较高的人意味着能力也比较强,这部分人凭借自己杰出的能力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他们收获到相应的回报是可以被认定为正义的。基于天赋分配并非任意的观点,诺齐克也不认为天赋高的人就一定要去补偿占有资源较少的人,当一个天资聪颖的人本享有教育,金钱等条件去发挥潜力,获得更好的发展时,就不该把他的资源转移去帮扶天赋较低的人,所以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适用于现实的状况。

在笔者看来,天赋作为一种天生的自然分配的事实,尽管带有偶然性,但它本身不带有正义或不正义的烙印。当今现实情况是:有天赋的人未必一定能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只有当天赋被发现,被挖掘利用时才能发挥出这种潜力,而天赋的发挥利用往往是需要付诸大量主观努力的,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只要有了天赋,就可以一劳永逸,任何事情会水到渠成。因此从结果来看似乎有天赋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富等等,但我们不要忽视他们背后同样具备努力,坚持等主观品质,所以不能片面地说有天赋的人获得的财富,地位就是不应得的。但是我们为什么大多数情况下会觉得那些聪明有专长的人获取更多财富是不公平的呢?我认为深层次的逻辑中其实隐含的是我们对那些成功群体背后“家庭出身,地域优势”等偶然条件的不认可,家庭出身,财富等条件对一个人天赋的发现与挖掘有重要作用,设想在经济不发达山区里的儿童,即使他们天资聪颖,也很难有物质条件去挖掘培养并利用这种天赋,所以那些有天赋并获得成功的群体背后是“天赋+物质支持+主观努力”,真正有损公平和不应得的是家庭,阶层这种客观条件带来的资源,而不应把矛头对准天赋本身。

(二)家庭因素

2021年我国实现了全面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九千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但不容忽视的是个人财富不均衡,贫富差距大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同家庭之间也必然在财富,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异,那我们应该说受益于家庭因素优势获取社会资源是应得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我们默认了这种“应得”,也就是承认家庭对社会资源的掌控权,人们会理所当然地利用裙带关系获得攀升,这很显然会使社会优质资源不可撼动地被掌握在富裕家庭手中,导致严重的阶层固化和贫富分化。尽管我们否定这种应得,但因家庭因素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情况在全世界却是普遍的,“常春藤学校里有三分之二的学生来自家庭收入在全国前20%的家庭;在普林斯顿大学和耶鲁大学,来自家庭收入在全国前1%的学生,要比来自家庭收入在全国后60%的所有的学生都要多。”家庭收入高的家庭对孩子投入的教育资源往往更加丰富,对于天赋,兴趣的开发培养也给予较多关注度,因此家庭因素会给人带来诸如教育资源,人脉资源等支持,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有重要影响。

如何淡化家庭因素带来的分配不公平必然离不开制度性设计。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社会上每个群体的机会平等。罗尔斯提出的机会平等原则非形式上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是确保公民有实质性的机会平等。因此应当使不同家庭情况的群体具备同样的机会起点,如受教育的机会,竞争某岗位的机会都应以公开透明为基础,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禁止利用金钱,人脉的贿赂而获得优先机会,这是丑恶的“不应得”。其次,即使竞争起点公平,在发展的这一全过程中,家庭因素难免会发挥潜在作用。比如,不富裕的家庭有时难以支付额外的教育培训费用,精英阶层家庭的孩子接触的信息面相比于偏远山区孩子也更加广阔。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弱势家庭的关怀与帮扶,即实行一种德沃金所构想的事后弥补,进行资源的再分配,资源再分配就要求社会资源向弱势家庭倾斜,那么社会财富是要以减少富人福利为基础吗?在我看来不是绝对的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不现实的,并且拥有高收入的家庭其部分财产是靠主观努力获得的,那么就不能任意剥夺。所以可行的方案是尽可能将社会发展获得的总收益向家庭条件差的家庭倾斜,包括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工资补助等。当然针对这里的“家庭条件差”是需要设定一个底线标准开展帮扶,而不是针对除富裕家庭以外的所有普通家庭。

(三)主观努力

主观努力是受个人意志控制并且能够体现精力付出多少的尺度,属于私人领域的品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因此单纯凭借个人努力所收获的必然是应得的。既然努力作为“应得”范围内最毋庸置疑的根据,那么把个人努力扩充作为资源分配的依据是否是最完美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思考:只要努力有才能,就一定能获得更多财富和更高地位吗?现实情况并不会如此理想,依靠努力获得阶层的流动性是为了消除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家庭条件,地域,乃至性别等因素,它许诺给人们“你努力拥有才能,你应得的就越多”看似美好,实则反而会带来贫富差距。“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你越努力,你应得的就越多”背后隐含的公式为“你创造的价值越大,你应得的就越多”,而个人创造的价值恰恰受到家庭条件,运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就家庭条件而言,条件优越的家庭会倾注更多教育资源去支持孩子发展,他们因此更容易取得较大的功绩。再比如说运气,有些人天生有残疾等生理缺陷,或遭遇了意外事故,客观因素使他们无法努力奋斗去创造更大价值,那我们就应该说他们获得的帮扶资源都是不应得的吗?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创造的价值大小以何种标准衡量也是一个问题,价值大小不单单有经济创收多少,还有对社会的服务,奉献等因素。所以依靠努力(创造价值大小)去分配社会资源看似公正,实则无法避免偶然性的因素并且价值衡量是一个模糊的标准,若放任每个人自由竞争社会资源,国家不对资源分配给予制度性调节时,必定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因此并不能说是一个完美的方案。

三 分配正义中的应得

在分配正义中该如何安置应得?笔者认为拒斥应得是不应当的,但也不能完全把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首先拒斥应得意味着完全的平等主义,即不考虑个人的努力和付出都赋予相等的资源份额,这种方案对于弱势群体是乐意接受的,但剩下的大部分群体会认为这是不正义的分配方案,它抹杀了个人通过努力理应获得的那一部分资源,并且这种完全平等在我看来是混淆了“需要”和“应该”的界限,每个人在社会生存都需要一定的收入,福利等资源,但不能因为每个人有需要就是正当应得的,如一个懒散只顾享乐而不愿付出劳动的人,他需要金钱来满足自己娱乐欲望,但社会应当分配给他和另一个努力劳动的人平等的资源吗?从道德直觉来看显然是不应当的。若忽视应得完全平等分配亦会导致整个社会缺乏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在分配正义中拒斥应得是不可取的。

其次我也不同意完全把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通过本文第二部分对应得根据的探讨,我们发现应得的根据或多或少会掺杂诸如家庭,天赋等运气因素,而分配正义的主旨是解决分配中的不平等问题,要求排除这些偶然因素,但从现实的分配实践中,在分配过程中区分出每个人之间的家庭出身,天赋,努力等因素的过程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以应得作为分配的基础是一种理想主义方案,从现实来看仍无法避免偶然因素发挥的影响。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分配正义要考虑应得但又能不完全把应得当作分配的唯一根据。基于此,调节当前贫富差距大的问题就需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承认因努力获得的资源地位是正当的,也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不能完全降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实现绝对的平等,不同群体之间劳动分工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一样,一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人获得的资源是应得的,那么就不该一刀切式的剥夺应得的那部分。二是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处境,分配中的资源,福利应当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这种福利倾斜要综合社会总体资源量力而行,在社会经济繁荣时,发展带来的资源可以补偿弱势群体,而社会发展处于萎靡状态时,就需要降低富裕群体的一部分福利来调节社会贫富状况,但这种降低不是朝着大幅度缩减且完全平等的方向施行的,其目的是通过适当的调节使整个社会具备更加适宜发展的环境,若弱势群体的福利得不到基本保障,福利体系也必然是残破有漏洞的,社会在基本福利状况糟糕时无法获得安定和谐的秩序。总的来说,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出发调节贫富差距时,应得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考量因素,兼顾应得和矫正调节两方面不失为一种可尝试性的途径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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