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如何处理与人的关系成为了当今世界新兴科技AI的重要问题,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的核心就是人机关系。而人与机器人的婚恋关系作为人机关系中一种最为挑战人们传统观念的问题,已经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并开始塑造新的婚恋观念系统。【这一段描写几个案例】
人类进化是一个不断制造工具以加强与外在世界联系的过程,当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智力的延伸,这种人造工具开始显露出颠覆传统社会结构的能力。目前,因人工智能而兴起的伴侣机器人,快速融入社会的情感生活。人机之恋正成为新型恋爱关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进步,伴侣机器人进入更多家庭甚至和人类结成法律允许的婚姻关系也并非完全不可能。面对伴侣机器人对婚姻伦理造成的潜在挑战,如何趋利避害以确保它在伦理范围内正确使用?这值得每个人深入探究。
二、前提,ai与婚姻的界定
对机器人在人工智能的层面上是强AI还是弱AI的探讨是谈论人机婚恋关系的前提。
首先,弱人工智能是人类器官的延伸,本质上是人类的工具。此时人类对机器人产生的爱恋与恋物癖相似却又存在差异,因为机器人就其整体来说还是一个类人形的产物,而恋物癖中的“物”则是一个具体的物件,如衣服等。这种爱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神话中塞浦路斯国王皮格马利翁的故事:塞浦路斯的国王皮格马利翁认为凡间女子品性败坏,决定永不结婚,他将自己所有的爱恋倾注于自己雕刻的象牙少女像。这种爱恋打动了爱神阿芙罗狄忒,她赋予了少女像生命,并让他们结为夫妻。皮格马利翁的故事往往运用于教育与艺术之中,但我们从人机关系的角度亦能看出端倪。这种人造人情爱是近代性心理学的肇始的重要分析案例,同时也是我们研究人机之恋的起点。这种起点对于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是较低的,因为弱人工智能最终只能是对人类思维的模拟,只能作为人类的认识工具而存在,因此这个阶段的人机之恋与恋物癖存在相似之处;
而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机器人在塞尔(J. R. Searle)的“心灵、大脑与程序”一文中被定义为“具有理解和其它认识状态”、“就是一个心灵”。在这个定义下的机器人具有和人类类似的思维和认识能力,人类在这个时代与机器人的爱恋才能说是类似于两个人类之间的爱恋。对于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划分,程广云在论文【从人机关系到跨人际主体间关系——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策略】中认为是一种本质主义与功能主义上的划分
【本质主义思维方式是说, 从人的诸多特征中寻找某一根本特征, 认为凡具有这一特征的就是人, 凡不具有这一特征的就不是人, 譬如理性、语言、社会、劳动, 诸如此类。我们既然以此为标准划分人与动物, 也就能够以此为标准划分人与机器。】
【功能主义思维方式是说, 不管两个存在物A和B属性有何不同, 本质有何不同, 只要A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所发生的效果, B的行为也能起到, 也能发生, 那么它两个就是同一类。如果机器能够像人一样思维, 那么它的思维就是人的思维;如果机器思维能够比人的思维更快捷、正确, 那么它的思维就超过了人的思维。由此类推, 如果机器能够像人一样行为, 那么它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如果机器行为能够比人的行为更快捷、高效, 那么它的行为就超过了人的行为。感觉、欲望、感情、意志, 均可如此衡量。】
虽然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机器人与人类有类似的思维能力,他们属于同一类,但是机器人是具有高于或等于人类的理解、认识能力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爱恋与人类之间的爱恋依然存在差异,其具体表现形态我们也无从得知。尽管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讨论存在诸多困难,但这种情况下的人机之恋与人类爱恋更为类似,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更多,因此本文的讨论将在这个背景下进行。
机器人是模拟人类行为自动完成工作的机械装置,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或代替人类工作。国内外上对机器人的定义已经趋近统一,美国机器人协会将它总结为:“一种可编程和多功能的操作机,或者为了执行不同的任务而具有可用电脑改变和可编程动作的专业系统”。传统机器人主要运用在工业中,但随着技术发展,工业型机器人开始向服务型机器人转变。
伴侣机器人作为服务型机器人的典型代表,模仿人类外貌和行为方式,以人机互动为主要目的。传统机器人强调“理性”运行,追求更高工作效率,而伴侣机器人作为社交机器人,试图融入人类感知系统,“自发”对外界做出反应。由于人类的情感要求,伴侣机器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陪伴的基础上和人类建立亲密关系,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机器人的核心所在。
有关婚姻伦理的本质,现在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各学者说法不一。
康德是婚姻契约观的提倡者,他把婚姻看成异性之间终身相互占有的契约。 目前,很多国家也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崇尚自由平等以及守信。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契约观将婚姻客观化,尚未考虑情感要素。
英美法系中,一些学者将婚姻看成信托关系,在一段婚姻关系里,国家作为委托人,配偶为受托人可以享有很多自然权利,例如抚养子女,但国家也有权力剥夺虐待子女的父母的权利,防止配偶获得过多的权利而做出危及社会稳定的事情。这种说法忽略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否定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
黑格尔批判婚姻契约观和信托观,认为他们将婚姻庸俗化。黑格尔把婚姻定义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将婚姻关系看成两性自然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伦理关系。首先婚姻不只是性关系,它只是采用性的形式,让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因为人的再生产并不是一个人就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两人配合。另外,婚姻也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契约的本质是两个特殊意志协商的结果,具有相互利用的关系,所以婚姻并不符合这种观点。最后,黑格尔强调婚姻不仅仅以爱为基础,更需要伦理进行制约。只有爱情的婚姻,主观因素太过强烈,并不能维护一段关系,而坚守伦理原则,才能让爱摆脱偶然性,这样婚姻关系才可靠。
对比以上观点,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比较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内涵,将婚姻关系归结到伦理关系中。婚姻首先是两性生物的结合,然后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产物,所以婚姻伦理的本质就是调节婚姻关系的工具。一方面,婚姻伦理调节了情感关系。基于异性相吸的生理基础,情感是开始一段婚姻最原始的动力,而婚姻伦理要求夫妻彼此保持忠诚,这有利于维持夫妻感情,调节双方的情感关系。另外一方面婚姻伦理能够调节社会关系。现代婚姻伦理,一般是禁止具有血亲关系的双方组成家庭,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后代的质量。随着经济发展,婚姻伦理的这种调节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可能成为稳定社会和家庭秩序的重要工具。
http://www.dxsbao.com/art/523912.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