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熹批判继承了先秦儒家、北宋理学、佛家生态观的思想,创造出了自己以“生生之仁”为核心的理学生态伦理思想。他通过“理一分殊”、“生生之仁”等论述,将人与物的关联与差别建立起来,为解决“爱物”这一问题提供了自己的解答,他的这一生态伦理思想对后世的我们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朱熹;生态;伦理;生生之仁
生态伦理学是一门以“生态伦理”或“生态道德”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它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伦理学视角进行考察,这是将描述社会的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一种尝试,并且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拔高到一种道德关系的高度。朱熹的生态伦理思想在他以理为核心的哲学思想体系中可见一斑,从他著作中的相关论述我们也能窥探到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由于所处的时代背景,朱熹的生态伦理思想不仅受到了佛家生态观的影响,作为儒家思想继承人的朱熹还受到了先秦儒家以及北宋理学的生态观的影响,因此对朱熹生态伦理观的阐述离不开对其思想源头的梳理。
一、朱熹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来源
儒家伦理的核心范畴是“仁”,仁的对象的转化是人际伦理向道德伦理过渡的关键。《说文解字》中对其定义为:“仁,亲也。”即仁含义就是亲,指的是一种亲情之爱,这种亲情之爱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就体现为“孝”,在兄弟姐妹之间就体现为“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仁”仍然局限于爱亲这个层面,在爱亲的基础上,儒家将仁爱之心向外推及至他人,“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孔子没有“爱物”之说,但其思想中有“爱物”的内容。他说:“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 [5](P628)孝是仁的基础,孝根据它的本来意义来看是专门用于描述人际关系中父子关系的范畴,但孔子认为“孝”这个范畴同样适用于描述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按照自然规律地砍伐树木、宰杀野兽是一种非孝的行为,孔子通过这个论述将孝这一描述人际关系的范畴增加了一种生态伦理的含义。儒家伦理思想为什么要由爱人扩展到爱物?孟子从人性论的角度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所以“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3](P11),这是将人对人的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万物,以实现对生命的普遍关怀,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孟子的人性论观点,他指出:“仁是根,恻隐是萌芽,亲亲、仁民、爱物便是推广到枝叶处。”[9](P118)他以一株植物的生长过程来比喻爱人推及到爱物的过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自己的答案,作为其论述自己生态伦理思想的基础。
传统儒家思想发展到北宋时期展现出理性色彩。周敦颐以“天人”、“心物”、“内圣外王”三者关系为主线,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伦理价值体系,其中对先秦时期提出的“天人合一”的观点作出了进一步阐释,表现出了其生态伦理思想;二程则以强烈的宇宙情怀提出了具有绝对性的“天理”,建立了“性与天道合一”的理学生态思想体系;张载则提出了“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有我之得私也[17]”的观点,说明人与物具有共同的本原,而进一步论述了人要尊重自然规律,爱护自然万物的观点。朱熹通过综合各家学说,改造出了一套自己的理学思想体系,传达了自己的生态伦理思想。
朱熹所在的南宋时期,重佛思想蔚然成风。朱熹对于佛家思想的继承是具有双面性的,有利于维护发展其理学体系的就为其所用。如朱熹构建的“理体气用”的本体论学说以太极为理、阴阳为气,构建的理论框架与佛家体系极为相似,佛家认为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是“一真法界”随缘而来的产物,也就是理体的体现;不利于自己的学说的就坚决反对。佛家生态观的核心思想受到朱熹的融合发展后,为其理学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思想资料。
朱熹正是吸收了三者的符合自己学说的元素,构建出了自己独特的理学生态伦理观,他的生态伦理观从“万物一理”的整体生态观论证了他生态伦理中“爱物”的必要性,到“生生之仁”的生态价值观论证了为什么“爱物”是符合“仁”的标准的,最后提出了生态伦理观中的方法论观点,从这三个方面朱熹完成了自己生态伦理观的架构。
二、朱熹生态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朱熹的理学中,“理一分殊”这一命题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对于这个命题朱熹解释道:“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20]”“理一”指的是,只要是有生命的东西,没有东西不是不以乾为父以坤为母的,即事物都具有同一个最高的本原的东西;而对于“分殊”,朱熹解释道:“天地之间,理一而已。然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则其大小之分,亲疏之等,至于十百千万而不能其也。[19]”“分殊”指的是通过事物的同一个最高本原的理而化生出了不同的具有特殊性的事物。因此“理一分殊”从字面上的含义来看就是事物具有同样的天理,但展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在伦理学视角下,这句话的含义就变为了事物、人们都具有同样的道德原则,但是对于不同的个体确定其特定的义务,并从事不同的道德行为。朱熹正是从“理一分殊”这个命题来论证“爱物”的合理性的。首先,朱熹构建了人与物在本原上的联系。“天之生物,有血气知觉者,人兽是也;无血气知觉而但有生气者,草木是也;有生气已觉而但有形质臭味者,枯槁是也。是虽其分之殊,而其理则未尝不同[30]。”人、兽、草木、枯槁虽然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但是他们究其根源“理”来说都是一样的,这就从本原的角度构建了人与物的联系;其次,朱熹论证了人与物的差异,强调一种有差等的爱。“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万物虽然都是同一个本原但是他们之间存在气的差异。“气之异者,粹驳之不齐”,正是因为气的粹驳差异,导致了事物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即人和物之间也是存在差异的。他认为“人是天地中最灵之物[33]”,并且从理的角度来看,人的“仁义礼智之禀岂物之所得而全哉[32]”。但这种差异性和人的至上性并不意味着人有凌驾于物之上的对于自然的支配权和特权,由于万物具有同一个理,人和物都处于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之中,任何个体都是与其他个体相联系的,“爱物”即意味着“爱人”,“爱物”的必要性在这个生态整体性的角度下得到了论证。
“生生之仁”是朱熹另一个理学命题,“生生”指的是循环不断的生命创造,即生育生命,这个命题的意思是,不断的生命创造是符合仁的标准的。朱熹将“生生”与仁联系起来,即将自然规律与道德范畴联系起来,构建了一种生态价值观。朱熹从价值论角度,将追求“人道”与“天道”的统一视作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在伦理学视角下看,“人道”指的就是人应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这里指“仁”;“天道”即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在这里指“生生”,人道与天道的统一即将社会道德规范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联系起来。朱熹认为物的道德地位可以通过“生意”得以确立。虽然人类、动物、植物属于不同类别,人是“万物之灵”,“动物有知,植物无知”,但“植物虽不可言知,然一般生意,亦可默见。若戕贼之,便枯悴,不复悦,亦似有知者。尝观一般花树,朝日照曜之时,欣欣向荣,有这生意,皮包不住,自迸出来。若枯枝老叶,便觉憔悴,盖气行已过也”[4](P189-190)。显然,每一种有“生意”的存在物都应是我们关爱的对象,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朱熹并没有用智力或理性一类的观念来给人类和非人类存在物划定一条界限,而是以“生意”作为自然存在物获得道德权利的基本特征,普遍地关爱自然界的所有生命之物。生生之德体现了朱熹对于自然界万物生命的尊重,这种观点引导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必须要兼顾二者的共同利益,这有利于避免人的地位的过度膨胀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利于避免脱离利益而言的纯粹偏执的环境保护立场。
朱熹的生态伦理观包含两个方法论的观点。第一,推己及物。指的是以体验或者设身处地的方式从物的“生意”来看,比较人与物在“生意”上的共通之处,触发人的仁爱之心,实现“爱物”。“‘推广得去,则天地变化,草木蕃;推广不去,天地闭,贤人隐’,如何?”曰:“亦只推己以及物。推得去,则物我贯通,自有个生生无穷底意思,便有‘天地变化,草木蕃’气象。天地只是这样道理。 若推不去,物我隔绝,欲利于己,不利于人;欲己之富,欲人之贫;欲己之寿,欲人之夭。似这气象,全然闭塞隔绝了,便似‘天地闭,贤人隐[8](p690)’”,在这里,朱熹论述了推物的两个结果:如果任凭私欲妄为,单纯从人类的利益角度出发,那么会形成“物我隔绝”的景象,不利于长期的发展;而如果根据人的本心仁性去推己及物,则“草木蕃”的生生气象就会展现出来,更有利于长期的发展。这实际上也说明了物性即物的价值的实现,需要靠能够推己及物的人性来推动、彰显;第二,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爱物”即“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36]”,不是无休止地占有自然资源,而是要尊重自然规律。在朱熹看来,人类对自然的取、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人类的发展离不开自然,自然也不吝啬赐予人类各种各样的资源。但是如果人类恣意妄为,不因性而导,不加节制地开发自然、利用自然,忘记“尽物之性”的责任与意识,那么,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就会被打破,正像朱熹所警告的那样:“若不能‘致中和’,则山崩川竭者有矣,天地安得而位?胎夭失所者有矣,万物安得而育?”[13](P2050-2051)当人类的活动突破自然和谐的临界点时,大自然就会以她所特有的方式来警示人类。朱熹的这一警告掷地有声、发人深省。
三、朱熹生态伦理思想的影响与价值
朱熹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视,提出的生态伦理思想影响了一大批后期的中国哲学家,如王夫之就受到了朱熹“人是天地中最灵之物[33]”观点的影响,建立了人类和禽兽的划分标准。而对于中国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朱熹的生态伦理思想仍具有重大作用。他的思想对于如何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朱熹在合理意义上对人的中心地位以及主体性原则给予了高度赞扬,要求人以仁爱之心善待自然,确立人与自然之间理性而健康的关系。他的“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生生之仁”等观点在当下仍有重要影响。
由于朱熹所处时代的局限性以及自身阶级因素的影响,朱熹的生态伦理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他忽视了人类社会的特殊性。如果只按照朱熹提供的解决方案,人类只按照“万物一理”的自然法则来治理社会,不去关注人类社会本身的发展规律和其所具有的特殊性、积极性的特点,不仅不能治理好社会,也不能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第二,他忽视了人类活动的能动性。他单单认为人只能顺应自然的规律来办事,而人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主观地利用自然规律去改造自然,实现更高层次的人与自然的统一。
虽然朱熹的生态伦理观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但对于其价值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在借鉴其思想的时候要批判性地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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