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
(一)德治
德由善教逐渐趋向于善治,形成了中国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古人对于德从不吝笔墨:《礼记·月令》说:“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对此,郑玄注曰:“德谓善教。”《尚书·盘庚》说:“施实德于民。”《左传·襄公七年》曰:“恤民为德。”《管子·正》曰:“爱民无私曰德。“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重民、惠民、教民、以民为本,孔子曾以“养民以惠”称赞郑国子产治国有方, 他特别把“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看作不仅是“仁”,而且是“圣”。孟子进而论证了“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由此可见,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化德化不良心性、以德化不良之俗、以德化百姓之家。化不良心性,也就是运用德的标准进行教化,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即内化于心,使之自觉地远恶迁善,趋吉避凶,不仅远离犯罪,而且经过内省,使心灵净化,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所谓“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 。化不良之俗。由于古代中国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统一多民族的大国,所谓“百里不同风”,流行于各地区的风俗多不相同。其中既有良善的风俗,也有荒诞、落后、愚昧的风俗,所谓“百里不同风”。因此以德化俗,即使荒诞之俗归于理性、邪恶之俗归于良善,务使不义不肖之徒明礼义、知廉耻,使四海同归于德化。如同宋人苏辙所说:“必先正风俗。风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以为善;风俗一败,中人以上,皆自弃而为恶。”化百姓之家,是因为民是国家的构成元素,民安则国宁,因此,通过以德化民,既巩固了国家统治的群众基础,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德的治国之用。
(二)法治
“法治”思想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说。公元前7世纪,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学说,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最早的开篇之作。该学派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规定凡事“皆有法式”,一切皆“断于法”或“一断于法”;强调“一法而不求智”,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可见法家所谓的“法治”就是力图通过制定与推行严刑峻法来达到社会大治。战国时代,法家显学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法家代表人物纷纷走上政治舞台,他们主张的法治与早期管仲的主张有所不同,剔除了礼乐的影响,更直接地实行以法为治。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韩非提出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成为“帝王之具”,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得法家所主张的“一断于法”的法治学说走向了它的反面。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肆行专制,以意违法,刑戮妄加,终致二世而亡。如果说秦之兴,兴于明法治;那么秦之亡,则亡于毁法治。中国古代法治的局限性就在于遇有明君,可以发挥法律治国的积极作用;遇有无道的昏君,不仅不能发挥法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坏法生事,害民误国。说到底,中国古代的法治不过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
于现代社会而言,法治早已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到了一个新水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与法律都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富强为目标,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两者相互结合、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共同发展。江泽民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总括上述,德法互补、共治是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使德法互补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显示了德法互补既有阶段性,也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它符合中国国情,是先哲们充满理性的伟大创造,反映了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特色的道德观、法律观,也彰显了独树一帜的法文化的先进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因此,从史鉴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古代德法互补治国方略的设计与实施及其历史经验,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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