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牢固基石。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今年4月22日,习近平应美国总统拜登邀请,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会议。他再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在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的重要原则。可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应该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责任曾是广泛共识。只是,这一共识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实际上,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履约承诺的要求,也切合了发展中国家国情,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之举。正如当年斯德哥尔摩在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才是第一要务。而达成节能减排目标,不仅涉及科技生产力水平,也与国民道德水平、文化程度息息相关,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制定过高的减排目标,既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发展利益相悖,也不是求真务实的解决问题态度。“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更公平、更实际、更易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原则。
http://www.dxsbao.com/art/446521.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