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在民法理论中,父母惩戒权属于亲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父母惩戒权,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规定父母教育保护权的方式代替承认父母惩戒权,将惩戒权视为教育保护权的组成部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社会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从规定来看,父母的教育保护权具有义务性质,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因此父母惩戒权也可定义为义务性权利。
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即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来源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被认为是确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我国也于1991年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是当前对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经典常用表述。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惩戒权由最初的“家庭本位”向“子女本位”发展,惩戒权并未随着时代发展而消失,而是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相应地变形为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为目的的管束权或教育权。“存在即是合理”,惩戒权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其也有规制之必要。
父母惩戒权是孩子行为的矫正器。教育心理学中有这么一个规律,惩戒能促使孩子改正错误。惩戒甚至体罚不是我国的独有物。距心理学家谢刚博士介绍,美国50个州中,在家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孩子在50个州中都是合法的。社会生活处处充满规则,当孩子行为出现偏差,父母若无动于衷,不拿起惩戒的权利予以矫正,社会则会基于社会规则给予孩子以“社会惩罚”,因而适时的惩戒不是对孩子利益的损害,而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
“矫枉过正”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许多父母都把惩戒等同于打骂孩子,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孩子几乎都有过挨打的经历。但“不打不成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是打孩子的理由。 受传统教育思想观念影响,父母管教行为常常容易突破惩戒范围从而滑向家庭暴力范畴。在中国法律协会的一项全国性的调查中,3543位受访者,约7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父母曾经虐待过他们。但问题在于,大多数父母不知其为“家庭暴力”,而将其当作一种正常的、正确的、合理的教育模式。出现该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于以下三点:第一,传统教育观念的根深蒂固;第二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对其教育理念的影响;第三,立法对惩戒边界的模糊。
当惩戒走向过度,“矫正器”被肆意滥用,家庭暴力因子不断滋生,孩子身心健康受到阻碍,而惩戒也失去了其教育本质,成为了父母的情绪发泄手段。
惩戒与否都需站在子女利益角度,父母惩戒权需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构建。保留惩戒传统,使父母成为孩子人生的指路明灯,为孩子长远利益最大化着想;重视惩戒限度,防止来自父母的不当侵害,为最大化地保护孩子当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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