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宽容也严防“放虎归山”
文/郑咏绮
12月4日,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旨在消除消除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的不当歧视,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此项规定的出台,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时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犯罪行为有可原谅和宽容的情理性,希望能用封存犯罪记录,来达到挽救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目的。
但此项规定并未得到广大网友的认同,认为这种政策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过度宽容,是对其犯罪受害者的不公,丧失了法律的惩处作用和威慑性。诚然,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诟病之处,毕竟每个人都应为其犯罪行为负责,法律的权威不可碰。同时,该项规定的出台会助长那些心怀不轨的未成年人的气焰,让其认为“未成年”便是其犯罪保护伞,助长其继续犯罪,肆无忌惮。而犯罪记录的封存,也让人们无法了解其犯罪前科,难以预防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对公民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但对此项规定的质疑不代表我们应对此项规定全盘否定。毕竟,这是对那些有心悔过自新的未成年人一次救赎的机会,这能鼓励他们迷途知返,重燃对生活的希望。一直背着犯罪的黑点,容易让他们在生活中抬不起头,对自己和生活难以拥有自信。而社会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对有犯罪前科人群固有的歧视和偏见,这些有心悔改的人也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受到低人一等的眼光。所以,人们也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些宽容和机会,让其能有机会改过自新。
对于此项规定的出台,我们应更具辩证眼光看待,在看到其出台的合理性的同时,也应思考其不完善之处。在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应更加宽容的同时,也应深思如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再生事端”。对于犯罪行为的“封存”是否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和评估标准,对其行为和个人进行一定的评估,评估其犯罪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对封存“严把关”,严格守好封存记录的“大门”,才能让这些重新好好做人的人们顺利出去,也能让心怀不轨、对社会危害大的“害群之马”关在里面。同时,这也能很好发挥法律的惩处作用,威慑不法分子,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社会应具有包容度和容错度,给予他们更多宽容,让他们能痛改前非。同时,法律的惩处作用不能失,严格把关评估才能更好达到“救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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