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明明)7月21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工助理组赴岳阳地区暑期社会调研团抵达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岭社区居委会,开始了下午的调研之行。
(图为枫树岭社区居委会正门图)
调研团队经枫树岭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到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相关案情如下:当事人刘某于1998年购买一块地,准备作建房之用。但是房子还未建,刘某已从此地搬走,由于其十几年未归,其所购得土地已被其邻居王某占用并建造房屋。近年,刘某退休后回到此地准备在此地养老,由于刘某十几年未归,其老宅已无法居住,打算在1998年购得土地上新建住所,然而却发现土地早已被邻居占用。由此引发纠纷,经社区居委会多次调解,其中有四次为纠纷现场调解,甚至有过两次的司法调解,但是仍未取得有效的成果,这其中历时一个半月,这相比于一般的纠纷五个工作日的解决时间已经很长。
(图为团队成员正在与听枫树岭工作人员的讲解)
团队成员们今天走访枫树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时,恰逢其调解委员会主任在写此案相关文案。团队成员们从他那里了解到目前该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拟提出的建议为:第一,土地仍为刘某所有,但是王某在其地上建的房子仍然不拆归王某所有,第二,由当事人以及居委会与刘某,王某邻居协商,在其邻居房子旁修建住宅。经向该主任了解,其拟提出的建议也是出于对当事人以后的利益考虑,虽然王某看起来是这其中的得利者,但是出于刘某、王某双方以后不再发生纠纷的立场,便做出了此建议。若是双方当事人经诉讼程序后事情得到解决,但是两家关系就此恶化,便再无协调可能,甚至会有新的矛盾、纠纷发生。
(图为团队成员与枫树岭工作人员的合影)
从此案件来看,人民调解制度的专业性虽然比不上诉讼等程序,也不具有诉讼的强制力。但是调解很大的一个优点就是双方自愿是达成协议的前提,从双方当事人内心来说也是更容易接受,也大致达到了实体上的公平。于此同时,双方在第三方的调节下达成和解,这对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也具有积极意义。除此之外,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虽然目前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路在前方,行将必至!
(责任编辑:谈佳)
(湘潭大学青年传媒中心新闻通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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