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对表情符号作为证据适用时含义认定的讨论和研究主要从“.表情符号作为证据适用时含义不明的影响因素。”和“如何减少表情符号作为证据适用时造成的歧义”两方面展开:
1.表情符号作为证据适用时含义不明的影响因素。
首先,学者Eric Goldman指出表情符号与俚语、方言类似,存在因不同的地域、文化而导致表情符号转喻的不同。其次,由于跨平台的技术原因,会导致接受者和发送者实际收到的表情符号不同[1]。此外,中国学者李锶和黄真认为表情符号作为情绪语言,还会受到表达者情绪的影响而呈现不同含义。表情符号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与最初赋予表情符号的含义不同的衍生含义[2]。此外,学者Cf Jonah Engel Bromwich认为表情符号的小尺寸、缺乏固定的语句规则等特点容易造成发送者和接受者的误解。[3]
2.如何减少表情符号作为证据适用时造成的歧义
首先,应不断优化表情符号解释方法:张依依认为将表情符号结合上下文语境、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及案件的相关实际情况,综合解读表情包之意[4]。王宏选,卫成义认为需要注意表情符号的使用是否改变了语句的意义,依次对网络表情证据本身、语句和会话的意义进行解释[5]。Eric Goldman强调表情符号的解读必须基于发送者和接受者实际看到的表情符号版本一致[6]。夏立款提出还可以允许表情符号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分别表达其对案涉表情符号的理解并听取专家建议,以便确认最终含义[7]。学者王俐智基于情境主义提出表情符号的解释方案,第一步根据不同情境下选择适用同意推定或异议推定,第二步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考察待解释词句的上下文、当事人在先或者在后的行为、习惯等表情符号解释的多种因素,进而得出表情符号的最终解释结论。[1]
其次,明确表情符号的解释主体。美国学者Jackson Lewis Pc认为表情符号的法律解释可遵循“专家证人证言的思路”,对表情符号的解释发表专业性建议[2]。中国学者夏立款认为表情符号的解释权仍然要以法官为中心,由法官要结合语境、其他证据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综合认定表情符号的意义[3]。
最后,应当加强表情符号统一化、标准化建设:如夏立款提出统一码联盟(unicode)发布官方表情符号、编写实时更新的表情符号词典[4];Eric Goldman提出平台方交叉使用表情集,减少接收方和使用方的误解[5];陈浩指出构建独立的“辨识规则”判断作为证据的“表情符号”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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