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董仲舒,我们通常会想到其西汉儒学家身份,经典学说如“天人感应”、“大一统”和“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等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更是被汉武帝采纳而影响千古,究其思想内容我们发现中国法律思想亦在其影响范围。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一种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因此除法律外,《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均可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此原则在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
但从另一方面看,中华法律儒家化亦会产生较大的弊端,如犯罪却选择亲亲相隐时,仅是短暂地维护了家庭“和谐”而破坏长远的法治公正。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这是我们所要摒弃并作为警醒的。布鲁纳曾说: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法治公平、公正才是保障权益,维持秩序的良药,务必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此外,德主刑辅论及重视教化亦可选择有益一方借鉴,注意情理与法理相融相协。法律与人心并重,巧妙化解矛盾才是我们追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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