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部分行为人施暴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具有隐蔽性。在我国,受私法自治思想的影响,家庭被划分为私权领域,人们对家庭成员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容忍程度较高,社会普遍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归纳为家庭内部矛盾,遵循“法不入家门”、“不告不理”的原则,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导致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完善的空间。
“萤火探兴”社会实践队在曲阜市开展实地调研,在社区、街道、学校范围内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民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和理解,总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改善对策。
在调研中,实践队员们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首先是因为监护人法治意识淡薄。在家庭内部,父母受有关“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二十四孝”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缺乏正确的育儿知识,将“棍棒底下出孝子”作为纠正孩子不良行为的手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而外界无权干涉。殊不知二十四孝图里“埋儿奉母”“芦衣顺母”等思想皆是文化糟粕,早已被时代所摒弃。孩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享有独立人格权,并不是家长的附属品。
贫困家庭也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的重灾区。在多数农村地区,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迫于生计,家长难以承担孩子的教育义务,更无暇顾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且受传统“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部分人把生育当成一种自然繁衍行为而不是责任。其次,贫困的家长在社会底层摸爬滚打饱受生活的艰辛和磨难,受教育程度相对低,缺乏相应的育儿知识,一旦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受挫或者夫妻间的琐事争吵,很容易将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
最后就是法治建设滞后和落实不到位。从我国立法体系上看,虽然《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均强调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实践中却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其次是惩治力度不够,在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之后,对施暴者的惩治手段偏轻,造成惩戒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较低,无法对施暴者形成应有的威慑力,难以起到约束家庭暴力行为的作用。
结合实践调研情况和我国具体国情,“萤火探兴”社会实践队针对我国目前在家暴受害未成年人保护上国家干预不足的情况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立法上,完善儿童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完善家暴受害儿童的监护制度,完善惩戒机制;行政上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宜,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在司法上加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主动介入,设立门法庭,培养更专业司法人才,完善公益诉讼等。立法、行政、司法并驾齐驱,共同守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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