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法律上承先启后,媒介中西法律,从而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基础者,当首推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又作子敦,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湖州市)人,清末著名的律学家和法学专家。在法律思想上,沈家本主要受先秦儒家、法家和西方法学三个方面的影响。由于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因而他痛恨各种残刑酷法,主张德刑并用,先德后刑,宽平治国,宽平治民。立法不能完全背弃本国固有之礼教民情。但是,他不排斥法家思想,而且特别推崇法家《管子》,用《管子》的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来论证“”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他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治国不但必须有法,而且必须有善法、好法,并由熟悉法律的“仁人”执法。否则,就会使老百姓无所措其手足,导致民心离散国家危亡。从这种思想出发,沈家本在主持修改制定法律时,不但吸收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中他认为适合今用的东西,同时热心研究西方法律和法学,把他认为适用于当时中国的西方法律和法理引进中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法律的不足。
沈家本的一生,是和中国法治变革紧密联系的一生,在这个过程用,他用自己学贯古今,融汇东西的才学,为近代中国带来了一个崭新的社会治理办法,中国的法的现代化由此拉开序幕,对后世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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