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国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性本身在社会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在职场上亦是如此。女性在申请工作和升职时很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女性在生孩子和产后重返就业市场方面也面对着诸多困难。考虑到这些情况,一个企业或组织可能会更偏向于录用男性应聘者。如果不能保障妇女平等的基本劳动权利,那么女性职工将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如果企业不赋予女性与男性同工同酬和平等晋升机会的权利,那么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就更不用说。这种因生育所带来的导致职业丢失或中断的可能使妇女受到就业歧视,处于“不敢生”的境地。
1.妇女维护劳动权益的困境
当面对工作单位侵权行为时,有一部分女职工会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途径而不去寻去法律援助,任由用人单位宰割。还有一部分女职工为了维持表面关系忍气吞声,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以及勇气。即使也有一部分女性职工有意识求助于法律,虽然最后能够维权成功,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最终结果也是职工与工作单位关系破裂无法继续在此任职,搞得两败俱伤。由此女性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便受到了局限。
2.妇女产后回归但自身能力不足的困境
三胎政策的出台势必会使一部分女性萌生回家生育的想法,虽然生育三胎对于部分女性可能不会产生丢失工作的情形,但中途不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公司肯定会招聘新的员工来顶替她的位置,等这部分女性回来后可能会面临没有合适岗位的情况,并且这部分女性回归后可能跟不上新的职业思维,需要花大量时间来重新学习,如果没有跟上企业的发展进度最终还是会被淘汰,这种隐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生育三胎的意愿。
3.非婚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
受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的转变,出现非婚生育女职工人群,然而对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存在很大的争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是以我国计生政策为基础而制订的,延续着一个原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我国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是以已婚女性为前提。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女职工,而女职工包括未婚与已婚。因此,未婚女职工在我国不能享受任何生育保险待遇,尽管近几年不断有人呼吁国家和社会取消对非婚生育女性的歧视性政策,但效果甚微,仍有部分地区反对将非婚生育女职工纳入享受生育保险权益中。若这项权益无法保障,非婚生育女职工这类人群对于生育三胎将存在悲观态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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